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人身保險業的財務報告編製應遵守該準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令規定。如果法令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部分,則應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編製。 參考資料: 1.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11年6月編造,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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