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規定了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的性質、業務實際情形以及發展和管理上的需要,來制定其會計制度。該條第2項明確指出了會計制度應詳細訂定以下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項目。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本會)的規定,人身保險業應依據這些內容來編製其財務報告。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作為解釋:《保險業財務基準第21號-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格式暨開示要求》(2018年2月修訂)中列舉的《保險業財務報表》、《保險業其他必要文書署名字樣及使用規則》(2004年7月1日發布)、《掌握風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施指南》(2013年4月第四版)。這些參考資料提供了人身保險業編製財務報告所需要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指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