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