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人身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均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的規定,這項準則是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制定的。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准,否則所有根據其他法律設立的人身保險業都應遵守該準則。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主要是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這個法條在保險法的修法中被新增。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沒有提供到,所以無法進一步的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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