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8 條(檢查業務及財務狀況)
- 1.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2.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3.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5.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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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業不得拒絕,檢查費用由保險業自負,且可追查關係企業。
Q · 金管會可以隨時來查保險公司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嗎?
依保險法第 148 條,主管機關(金管會)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且第三項明定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項並規定,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執行檢查時,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自行負擔。第四項更允許檢查人員取得許可後追查關係企業及向其他金融機構調閱交易資料。
白話解讀
金管會可以在任何時候、不需要事先通知、不需要理由,派人走進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翻開它的帳本,問它的員工問題,評估它的資產值多少錢。保險公司不能說「不方便」「改天再來」「這是商業機密」。拒絕配合本身就是違法。而且檢查費用不是政府出,是被查的保險公司自己付。這條在90年大幅強化後,檢查範圍不再侷限於保險公司本身。檢查人員拿到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追查保險公司的關係企業,甚至可以向其他金融機構調閱交易資料。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大股東把錢轉到關係企業再轉到海外帳戶,檢查人員可以沿著這條資金鏈一路追到底。這是監理機關手上最鋒利的一把刀。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8 條為保險業監督檢查權之核心規範,賦予主管機關不需事前通知、不需正當理由即可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穿透式監理權限。檢查範圍及於關係企業,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違反配合義務獨立構成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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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48 條主管機關是誰?▾
現行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保險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及保險法第 12 條之規定。
Q2金管會檢查保險公司需要事先通知嗎?▾
不需要。第 148 條第一項明文「隨時派員檢查」,這是與一般行政檢查最大的差異,反映保險業監理的緊迫性與例外性。
Q3保險公司可以拒絕金管會檢查嗎?▾
不可以。第三項明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依保險法第 167-2 條另構成獨立違法事由,可處新台幣 90 萬元以上 450 萬元以下罰鍰。
Q4金檢費用是誰出?▾
第二項明定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執行檢查時,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這是設計上的監理資源配置機制,確保金檢深度不受預算限制。
Q5金檢可以查到保險公司的關係企業嗎?▾
可以。第四項規定,檢查人員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可向關係企業調閱財務報告、檢查帳冊文件、詢問職員,並可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交易資料。
Q6保險公司被金檢會影響我的保單嗎?▾
金檢本身為常態性監理行為,不直接影響保單效力。僅當金檢發現重大違法導致接管或停業時,才會由保險安定基金(壽險每被保險人上限 300 萬元)接手保戶權益。
Q7金檢和金管會裁罰有什麼不同?▾
金檢是發現問題的程序權,本條為其法源;裁罰是發現問題後的處罰結果,分別依保險法第 167-2、168 條等規定。金檢結果不公開,但裁罰書會在金管會網站公告。
Q8保險業員工被金檢人員詢問可以拒答嗎?▾
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相關人員有據實回答義務。但如回答內容可能涉及個人法律責任時,仍可諮詢律師,並就涉及自身刑責的部分依據憲法第 16 條主張不自證己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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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項檢查行為比較 | [ { "key": "第一款", "this": "令保險業提供書表、證明文件、單據、表冊", "compared": "對人對物:要求文件提供" }, { "key": "第二款", "this": "詢問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compared": "對人:詢問權" }, { "key": "第三款", "this": "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compared": "對物:實質評估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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