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4 條(罰則)
- 1.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2.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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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4 條規範妨礙金檢罰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四款違規處 30 至 300 萬,重大者解除負責人。
Q · 金管會來查我的保經代公司,我可以不配合嗎?
依保險法第 167-4 條,主管機關依第 163 條第 5 項、第 165 條第 4 項準用第 148 條派員檢查時,受檢單位有拒檢、隱匿帳冊、無故不實答復、逾期提報財報等四款情形之一者,處 3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直接解除負責人職務。第二項並擴及關係企業:怠於提供財報、帳冊或交易資料者亦同罰。
白話解讀
金管會派人來檢查你的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你做了一件在你看來很合理的事:把那份有問題的帳冊藏起來了。或者你沒那麼戲劇化,只是對檢查員的問題含糊帶過、報告拖著不交。不管哪一種,你正在犯一個代價極高的錯:妨礙金融檢查。罰鍰30萬到300萬只是開頭,情節重大的話,公司負責人可以被直接解除職務。不是降職、不是調離,是「你不能再當這間公司的負責人了」。更狠的是第二項:你的關係企業如果在檢查時也不配合提供資料,一樣罰30萬到300萬。金管會用這條告訴整個保險中介產業:檢查的時候你可以有意見,但你不能不配合。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4 條為妨礙金融檢查的處罰規範,適用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涵蓋四款違規態樣(拒檢、隱匿帳冊、不實答復、逾期提報),罰鍰為 30 至 300 萬元,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並擴及前述機構之關係企業在關聯檢查時的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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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檢的時候可以拒絕回答某些問題嗎?▾
原則上不行。第三款規定「無故」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就構成違規。但如果某個問題涉及你個人的刑事自證其罪風險,你可以援引緘默權的法理主張拒答,但必須具體說明理由。泛泛地說「我不想回答」等於「無故」。檢查結束後,你收到的檢查報告初稿通常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你補充說明或更正答覆的最後窗口,務必把握。
Q2關係企業被罰是什麼意思?我的母公司也會被牽連?▾
第二項針對的是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的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當金管會依第148條第4項對這些關係企業進行關聯檢查時,如果關係企業怠於提供財報、帳冊或交易資料,直接罰關係企業30萬至300萬。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母子公司間的資金往來和關係人交易檢查。如果你的母公司跟保經代公司有資金往來,金檢時這些紀錄都要交出來。
Q3保險法 167-4 條是什麼?▾
妨礙金管會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銀行金檢的處罰條款,罰鍰 30 至 300 萬,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
Q4保險法 167-4 條四款違規態樣分別是什麼?▾
第一款拒檢或拒絕開啟金庫;第二款隱匿或毀損帳冊文件;第三款無故不答復或答復不實;第四款逾期提報財報或財產目錄。
Q5什麼是「保險中介機構」?▾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的合稱,本條規範對象。
Q6什麼叫「關聯檢查」?▾
金管會對受檢事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的擴大檢查,本條第二項對此擴及罰則。
Q7保經代公司怎麼應對金檢避免被罰?▾
通知到立刻盤點文件、指派專人陪同、所有口頭答覆書面留檔、不知道的明確說「需確認後書面回覆」,避免構成「無故不答復」。
Q8罰鍰 30 萬至 300 萬怎麼裁定?▾
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情節輕重原則,金管會考量違規動機、結果嚴重性、配合度等。初次違規多落在 30 至 80 萬區間。
Q9情節重大被解除負責人職務,要花多少錢處理?▾
處分性質為行政處分,可提訴願(免費)再走行政訴訟(裁判費約 4,000 元起),律師費 15 至 30 萬。但職業聲譽損失難以金錢量化。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有「無故」不答復?▾
保留檢查過程中的書面紀錄(會議備忘錄、Email、後續書面回覆函),證明已盡誠實答復義務,只是部分問題需查證後回覆。
Q11保險法 167-4 vs 168-1(保險業本身妨礙金檢)差在哪?▾
167-4 適用保險中介(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罰 30 至 300 萬;168-1 適用保險業本身(壽險、產險公司),罰 300 至 1500 萬,金額差 5 倍。
Q12保險法 167-4 vs 銀行法 129 條妨礙檢查差在哪?▾
適用機構不同。167-4 規範保險中介及兼營銀行的保險業務部分,銀行法 129 條規範銀行業本身的妨礙檢查,罰鍰金額相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_167-4 | 保險法_168-1 |
|---|---|---|
| 適用對象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銀行 | 保險業(壽險、產險公司)本身 |
| 罰鍰金額 | 30 萬至 300 萬元 | 300 萬至 1,500 萬元 |
| 情節重大手段 | 解除負責人職務 | 解除負責人職務 + 廢止營業執照 |
| 關係企業擴及 | 第二項明文擴及 | 第二項明文擴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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