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4 條(罰則)
- 1.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2.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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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4 條規範妨礙金檢罰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四款違規處 30 至 300 萬,重大者解除負責人。
Q · 金管會來查我的保經代公司,我可以不配合嗎?
依保險法第 167-4 條,主管機關依第 163 條第 5 項、第 165 條第 4 項準用第 148 條派員檢查時,受檢單位有拒檢、隱匿帳冊、無故不實答復、逾期提報財報等四款情形之一者,處 3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直接解除負責人職務。第二項並擴及關係企業:怠於提供財報、帳冊或交易資料者亦同罰。
白話解讀
金管會派人來檢查你的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你做了一件在你看來很合理的事:把那份有問題的帳冊藏起來了。或者你沒那麼戲劇化,只是對檢查員的問題含糊帶過、報告拖著不交。不管哪一種,你正在犯一個代價極高的錯:妨礙金融檢查。罰鍰30萬到300萬只是開頭,情節重大的話,公司負責人可以被直接解除職務。不是降職、不是調離,是「你不能再當這間公司的負責人了」。更狠的是第二項:你的關係企業如果在檢查時也不配合提供資料,一樣罰30萬到300萬。金管會用這條告訴整個保險中介產業:檢查的時候你可以有意見,但你不能不配合。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4 條為妨礙金融檢查的處罰規範,適用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涵蓋四款違規態樣(拒檢、隱匿帳冊、不實答復、逾期提報),罰鍰為 30 至 300 萬元,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並擴及前述機構之關係企業在關聯檢查時的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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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67-4 條是什麼?▾
妨礙金管會對保經代公司金檢的處罰,罰鍰 30 至 300 萬
Q2金檢拒檢會被罰多少?▾
最低 30 萬元,情節重大者再被解除負責人職務
Q3關係企業也會被罰嗎?▾
會。第二項明文擴及關係企業,怠於提供資料同罰 30 至 300 萬
Q4什麼情況算情節重大?▾
刻意藏匿重要帳冊、長期不配合、重複違規等,由金管會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_167-4 | 保險法_168-1 |
|---|---|---|
| 適用對象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銀行 | 保險業(壽險、產險公司)本身 |
| 罰鍰金額 | 30 萬至 300 萬元 | 300 萬至 1,500 萬元 |
| 情節重大手段 | 解除負責人職務 | 解除負責人職務 + 廢止營業執照 |
| 關係企業擴及 | 第二項明文擴及 | 第二項明文擴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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