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3 條(罰則)
快速跳轉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內控義務違反罰則,主管機關得先限期改正再處10萬至300萬罰鍰。
Q · 保險代理公司的內控沒做好,會被罰多少?
10萬至300萬元,可先限期改正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者,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者,主管機關得擇一處置:僅限期改正、僅處10萬至300萬罰鍰、或兩者併用。105年修法將下限從60萬降至10萬,並新增限期改正前置機制。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生意做得不錯,業績蒸蒸日上。但你的內部控制制度只是應付金管會檢查時的一疊紙,平常根本沒人在執行。招攬保險的流程全憑業務員經驗,沒有標準作業程序。這件事在105年以前,一被抓到就是直接罰60萬起跳。但修法後,主管機關會先給你「限期改正」的機會。改了就沒事,不改或改不好才罰,罰鍰也從60萬降到10萬起。這看起來像是鬆綁,其實是精準打擊:以前一律重罰反而讓很多公司乾脆認罰了事,現在改正的壓力更大,因為你連「被罰完就結束」的退路都沒了,主管機關盯著你改到好為止。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的,一樣適用這條。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7條之3為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兼營該等業務之內控義務罰則。違反第165條第3項或第163條第5項準用之內控、稽核及招攬處理制度規定時,主管機關得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至300萬元罰鍰,採行政管制效率與比例原則並重之分級處罰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保險經紀人公司很小,也需要搞內控稽核嗎?
只要你是依保險法第165條設立的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不論規模大小,都必須建立內控、稽核及招攬處理制度。「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具體要求。內行人提示:小公司可以簡化流程但不能沒有,金管會看的是『有沒有在做』而不是『做得多複雜』。一份簡單但有執行紀錄的制度,比一份精美但從沒翻開的手冊有用一百倍。
Q2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也會被罰這條嗎?
會。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規定銀行經核准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同時準用第165條第3項的內控義務。所以銀行如果在保險招攬環節的內控或稽核沒做好,本條罰鍰直接適用。內行人提示:銀行被罰的金額雖然跟保經代公司一樣(10萬至300萬),但對銀行來說更痛的是聲譽風險和金管會後續的密集監理關注。
Q3保險法167條之3規範什麼?
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控、稽核、招攬處理制度的行政罰則,罰鍰10萬至300萬
Q4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差在哪?
內控是事前設計的規則與流程,內稽是事後檢查規則有沒有被遵守的查核機制。兩者必須同時存在且運作
Q5什麼叫『未確實執行』?
有制度文件但無執行紀錄、稽核流程跳過、招攬處理沒按 SOP 走,金檢時拿不出書面證據都算
Q6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依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時準用第165條第3項內控規定,本條罰鍰一體適用
Q7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怎麼處理?
確認缺失項目→期限內完成改正並備齊書面證據(修訂後制度文件、訓練紀錄、稽核報告)→主動函覆主管機關說明改正情形
Q8罰鍰金額如何認定(10萬 vs 300萬)?
依違規嚴重程度、業者改正誠意、是否累犯、有無造成消費者損害等綜合裁量
Q9如何證明內控有確實執行?
定期稽核紀錄、教育訓練簽到與測驗紀錄、缺失追蹤改善報告、各層級主管覆核章戳
Q10對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30日內向金管會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
Q11保險法167-3 vs 167-2 差在哪?
167-2 罰財務業務管理規定違反(產品設計、財報、再保等),167-3 罰內控稽核招攬制度違反,兩者保護法益不同可併罰
Q12限期改正 vs 直接罰款主管機關怎麼選?
視缺失嚴重度、改正可能性、業者歷史紀錄。輕微缺失偏向限期改正,系統性失靈或累犯傾向直接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amendment | after_amendment |
|---|---|---|
| 罰鍰下限 | 新臺幣60萬元(民國100年增訂版本) | 新臺幣10萬元(民國105年修正後) |
| 限期改正機制 | 無,違反即處罰鍰 | 主管機關得僅命限期改正不處罰鍰 |
| 處罰彈性 | 一律罰鍰,無分級 | 得擇一:限期改正、罰鍰、或併用 |
before_amendment
- 罰鍰下限
- 新臺幣60萬元(民國100年增訂版本)
- 限期改正機制
- 無,違反即處罰鍰
- 處罰彈性
- 一律罰鍰,無分級
after_amendment
- 罰鍰下限
- 新臺幣10萬元(民國105年修正後)
- 限期改正機制
- 主管機關得僅命限期改正不處罰鍰
- 處罰彈性
- 得擇一:限期改正、罰鍰、或併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版
(1000614 增訂)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增訂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規定,爰增訂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1040122 修正)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增訂銀行得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之規定,增列違反本法相關義務規定之行政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1050524 修正)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增訂限期改正: (一)內部控制係為確保公司能因應內外部變動,妥善落實管理及會計制度,以達到組織目標;而內部稽核則係提供一套系統化的模式,確保內部控制之落實,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符合法令規定之各項公司目標。 (二)現行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有違反公司內稽、內控制度時,逕處以六十萬以上到三百萬之罰鍰,未有限期改正之空間,該等規範未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之處罰空間,且較違反保險法其他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更為嚴格,故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之手段,始符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三)另查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亦有違反內稽內控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糾正或命限期改善之規定,故本於平等原則,對同為金融商品通路一環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應等者等之。 二、對於違反管理規則之裁罰額度,未衡量資本額、營業額差異,於保險公司違反業務、財務等管理規範時,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得懲處保險業者九十萬以上到四百五十萬罰鍰;對於設立資本額相差666倍,營業額差距更是好幾千萬倍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卻能處以六十萬到三百萬之罰鍰,恐有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修正之。
-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條文
- 上開名詞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保險法 第 163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65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增訂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規定,爰增訂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配合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增訂銀行得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之規定,增列違反本法相關義務規定之行政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增訂限期改正: (一)內部控制係為確保公司能因應內外部變動,妥善落實管理及會計制度,以達到組織目標;而內部稽核則係提供一套系統化的模式,確保內部控制之落實,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符合法令規定之各項公司目標。 (二)現行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有違反公司內稽、內控制度時,逕處以六十萬以上到三百萬之罰鍰,未有限期改正之空間,該等規範未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之處罰空間,且較違反保險法其他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更為嚴格,故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之手段,始符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三)另查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亦有違反內稽內控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糾正或命限期改善之規定,故本於平等原則,對同為金融商品通路一環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應等者等之。 二、對於違反管理規則之裁罰額度,未衡量資本額、營業額差異,於保險公司違反業務、財務等管理規範時,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得懲處保險業者九十萬以上到四百五十萬罰鍰;對於設立資本額相差666倍,營業額差距更是好幾千萬倍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卻能處以六十萬到三百萬之罰鍰,恐有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