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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67-3 條(罰則)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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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內控義務違反罰則,主管機關得先限期改正再處10萬至300萬罰鍰。

Q · 保險代理公司的內控沒做好,會被罰多少?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者,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者,主管機關得擇一處置:僅限期改正、僅處10萬至300萬罰鍰、或兩者併用。105年修法將下限從60萬降至10萬,並新增限期改正前置機制。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生意做得不錯,業績蒸蒸日上。但你的內部控制制度只是應付金管會檢查時的一疊紙,平常根本沒人在執行。招攬保險的流程全憑業務員經驗,沒有標準作業程序。這件事在105年以前,一被抓到就是直接罰60萬起跳。但修法後,主管機關會先給你「限期改正」的機會。改了就沒事,不改或改不好才罰,罰鍰也從60萬降到10萬起。這看起來像是鬆綁,其實是精準打擊:以前一律重罰反而讓很多公司乾脆認罰了事,現在改正的壓力更大,因為你連「被罰完就結束」的退路都沒了,主管機關盯著你改到好為止。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的,一樣適用這條。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7條之3為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兼營該等業務之內控義務罰則。違反第165條第3項或第163條第5項準用之內控、稽核及招攬處理制度規定時,主管機關得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至300萬元罰鍰,採行政管制效率與比例原則並重之分級處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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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保險經紀人公司很小,也需要搞內控稽核嗎?

只要你是依保險法第165條設立的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不論規模大小,都必須建立內控、稽核及招攬處理制度。「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具體要求。內行人提示:小公司可以簡化流程但不能沒有,金管會看的是『有沒有在做』而不是『做得多複雜』。一份簡單但有執行紀錄的制度,比一份精美但從沒翻開的手冊有用一百倍。

Q2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也會被罰這條嗎?

會。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規定銀行經核准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同時準用第165條第3項的內控義務。所以銀行如果在保險招攬環節的內控或稽核沒做好,本條罰鍰直接適用。內行人提示:銀行被罰的金額雖然跟保經代公司一樣(10萬至300萬),但對銀行來說更痛的是聲譽風險和金管會後續的密集監理關注。

Q3保險法167條之3規範什麼?

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控、稽核、招攬處理制度的行政罰則,罰鍰10萬至300萬

Q4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差在哪?

內控是事前設計的規則與流程,內稽是事後檢查規則有沒有被遵守的查核機制。兩者必須同時存在且運作

Q5什麼叫『未確實執行』?

有制度文件但無執行紀錄、稽核流程跳過、招攬處理沒按 SOP 走,金檢時拿不出書面證據都算

Q6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依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時準用第165條第3項內控規定,本條罰鍰一體適用

Q7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怎麼處理?

確認缺失項目→期限內完成改正並備齊書面證據(修訂後制度文件、訓練紀錄、稽核報告)→主動函覆主管機關說明改正情形

Q8罰鍰金額如何認定(10萬 vs 300萬)?

依違規嚴重程度、業者改正誠意、是否累犯、有無造成消費者損害等綜合裁量

Q9如何證明內控有確實執行?

定期稽核紀錄、教育訓練簽到與測驗紀錄、缺失追蹤改善報告、各層級主管覆核章戳

Q10對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30日內向金管會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

Q11保險法167-3 vs 167-2 差在哪?

167-2 罰財務業務管理規定違反(產品設計、財報、再保等),167-3 罰內控稽核招攬制度違反,兩者保護法益不同可併罰

Q12限期改正 vs 直接罰款主管機關怎麼選?

視缺失嚴重度、改正可能性、業者歷史紀錄。輕微缺失偏向限期改正,系統性失靈或累犯傾向直接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amendmentafter_amendment
罰鍰下限新臺幣60萬元(民國100年增訂版本)新臺幣10萬元(民國105年修正後)
限期改正機制無,違反即處罰鍰主管機關得僅命限期改正不處罰鍰
處罰彈性一律罰鍰,無分級得擇一:限期改正、罰鍰、或併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307条(業務改善命令)+ 第333条(罰則)— 保険募集人の内部管理体制
🇰🇷 韓國보험업법 제85조의2(보험대리점 내부통제기준)+ 제202조 시리즈(과태료)
🇨🇳 中國保險法 第170條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50條 系列(內控與稽核要求)
🇩🇪 德國VAG § 23-24(Geschäftsorganisation/業務組織內控義務)+ § 332(Bußgeldvorschriften/罰則)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612-39(ACPR 處分權)+ Article L322-2-3(內控義務)
🇺🇸 美國NAIC Model Audit Rule (Model #205) + State Insurance Producer complianc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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