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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7-3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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