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3 條(罰則)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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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內控義務違反罰則,主管機關得先限期改正再處10萬至300萬罰鍰。
Q · 保險代理公司的內控沒做好,會被罰多少?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者,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者,主管機關得擇一處置:僅限期改正、僅處10萬至300萬罰鍰、或兩者併用。105年修法將下限從60萬降至10萬,並新增限期改正前置機制。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生意做得不錯,業績蒸蒸日上。但你的內部控制制度只是應付金管會檢查時的一疊紙,平常根本沒人在執行。招攬保險的流程全憑業務員經驗,沒有標準作業程序。這件事在105年以前,一被抓到就是直接罰60萬起跳。但修法後,主管機關會先給你「限期改正」的機會。改了就沒事,不改或改不好才罰,罰鍰也從60萬降到10萬起。這看起來像是鬆綁,其實是精準打擊:以前一律重罰反而讓很多公司乾脆認罰了事,現在改正的壓力更大,因為你連「被罰完就結束」的退路都沒了,主管機關盯著你改到好為止。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的,一樣適用這條。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7條之3為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兼營該等業務之內控義務罰則。違反第165條第3項或第163條第5項準用之內控、稽核及招攬處理制度規定時,主管機關得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至300萬元罰鍰,採行政管制效率與比例原則並重之分級處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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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167條之3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未確實執行內控稽核制度的處罰條文
Q2罰鍰範圍是多少?▾
新臺幣10萬至300萬元,主管機關可選擇限期改正、罰鍰或併用
Q3什麼叫未確實執行?▾
有制度但未照流程運作、缺乏稽核紀錄、招攬無標準作業程序等都算
Q4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也適用嗎?▾
適用。依第163條第5項準用第165條第3項內控規定
Q5限期改正期限多久?▾
由主管機關個案決定,通常1至3個月,逾期未改正可處罰並連續處罰
Q6罰鍰下限為何從60萬降到10萬?▾
105年修法落實比例原則,輕微缺失不再一律重罰
Q7改正後還會被追究嗎?▾
依個案而定,限期改正後若期限內完成,主管機關得不另處罰鍰
Q8如何證明有確實執行內控?▾
定期稽核紀錄、教育訓練紀錄、缺失追蹤改善報告等書面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amendment | after_amendment |
|---|---|---|
| 罰鍰下限 | 新臺幣60萬元(民國100年增訂版本) | 新臺幣10萬元(民國105年修正後) |
| 限期改正機制 | 無,違反即處罰鍰 | 主管機關得僅命限期改正不處罰鍰 |
| 處罰彈性 | 一律罰鍰,無分級 | 得擇一:限期改正、罰鍰、或併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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