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2 條(罰則)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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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2 條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違規處罰:限期改正、罰鍰十萬至三百萬、情節重大廢止許可三階段。
Q · 保險經紀公司違反金管會管理規定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7-2 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違反第 163 條第四項管理規則中財務或業務管理規定,或第 165 條第一項規定者,金管會將以三階段遞進處罰:首先發限期改正函(通常 30-90 日),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至三百萬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2014 年修法後銀行兼營保險中介業務也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或者你是銀行裡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部門主管。金管會每年都在看你的財務報表和業務流程有沒有照規矩走。這條就是你沒照規矩走的時候,金管會手上那把尺的刻度表。罰鍰從十萬到三百萬,聽起來金額不大?重點不在罰鍰。重點在後面那句「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對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來說,執照被註銷等於公司直接死亡,所有客戶的保單服務瞬間斷裂,後續的連鎖賠償可能是罰鍰的一百倍。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先給你改的機會(限期改正),不改就罰錢,再不改就讓你消失」。三階段遞進,每一階段的殺傷力都是指數級跳升。而且這條在2016年特別把罰鍰下限從六十萬降到十萬,不是金管會變溫柔了,是因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的資本額跟保險公司差了好幾個量級,原本的罰鍰下限對小公司來說等於判死刑,失去了「先罰再改」的政策空間。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2 條為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違反財務或業務管理規定之行政罰則,採「限期改正→罰鍰→廢止許可」三階段遞進結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違規情節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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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67-2 條是什麼?▾
保險中介機構違規的三階段行政罰:限期改正、罰鍰 10-300 萬、情節重大廢止許可。
Q2什麼叫情節重大?▾
累犯、金額重大、影響保戶權益、限期改正後仍未改善,金管會有裁量空間。
Q3銀行兼營保險業務也適用嗎?▾
適用。2014 年修法後依保險法第 163 條第五項,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準用本條罰則。
Q4收到限期改正函怎麼辦?▾
30 日內啟動內部稽核並提出書面改正報告,這是成本最低的止損點。
Q5罰鍰金額怎麼決定?▾
依金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考量違規次數、影響範圍、配合改正態度。
Q6對罰鍰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30 日內向行政院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Q7167-2 與 167-3 罰則差在哪?▾
167-2 罰財務業務管理違規,167-3 罰未建立內控稽核制度,可能並罰。
Q8怎麼查保經公司有沒有被罰過?▾
金管會裁罰案件查詢系統可查所有公告處分,投保前查詢可避開內控有問題的公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階段 | 觸發條件 | 處分內容 | 救濟時效 | 對公司影響 |
|---|---|---|---|---|
| 限期改正 | 首次發現違規 | 30-90 日內須完成改正 | 期內完成改正即結案 | 幾乎無 |
| 罰鍰 | 未於改正期內完成 | 10-300 萬罰鍰 | 30 日內訴願 | 財務 + 列入重點監理 |
| 廢止許可 | 情節重大或累犯 | 許可廢止 + 註銷執業證照 | 30 日訴願 + 2 個月行政訴訟 | 公司營業終止、保戶服務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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