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保險法165執業證照及管理制度

快速跳轉
  1.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2. 2.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3. 3.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5 條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兼具多重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防止利益衝突。

Q · 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可以同時執業嗎?

不行。考三張只能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依保險法第 165 條第二項,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三種角色服務對象與利益立場不同——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公證人是獨立第三方評估損失——若允許同一人同時執業,消費者將無法判斷其立場。違反者依第 164 條之 1 可受金管會行政處分,並可能影響相關保險契約效力。

白話解讀

一個人可以同時考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三張證照,但只能選一張來用。這不是行政機關在為難你,而是因為三種角色的利益立場完全不同。代理人替保險公司賣保險,經紀人替你找最好的保險,公證人獨立評估損失。同一個人如果同時扮演這三種角色,他到底站在誰那邊?利益衝突會讓消費者無法判斷眼前這個人是在幫你,還是在幫保險公司。除了擇一執照的規定之外,這條還要求所有保險中介必須有固定的業務處所和帳簿(不能在咖啡廳約你簽約然後消失),規模到一定程度的保經代公司還要建立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最後一項準用了第 142 條和第 148 條,等於把金管會對保險公司的檢查權直接延伸到了保經代身上。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5 條為保險輔助人執業基礎規範,建立四項核心義務:固定業務處所與專設帳簿(第一項)、擇一執業證照以防利益衝突(第二項)、公開發行或具一定規模者建立內控稽核與招攬處理制度(第三項)、準用第 142 條保證金與第 148 條主管機關檢查權(第四項),構成台灣保險中介監管的骨幹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到底差在哪?為什麼不能同時做?

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立場偏向保險公司;經紀人代表你(被保險人),義務是替你找到最適合的方案(保險法第 163 條第六項的忠實義務)。公證人則是獨立第三方,評估理賠損失。這三種角色的利益可能互相衝突,所以保險法第 165 條第二項強制擇一。如果你希望有人幫你比較不同保險公司的產品,你需要的是經紀人,不是代理人。

Q2怎麼查我的保險業務員是合法的代理人還是經紀人?

到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找「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查詢專區,輸入他的姓名或所屬公司名稱就能查到。每個合法執業的保險中介都有登錄編號。如果查不到,他可能是非法執業,跟他接觸的所有保險交易都應該重新審視。你也可以直接要求業務員出示執業證照,依保險法 165 條他有出示義務。

Q3保險法 165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三種輔助人的執業基礎義務——固定業務處所、專設帳簿、擇一執業、內控稽核——是台灣保險中介監管的骨幹條文。

Q4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差在哪?

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賣保單立場偏向公司;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有忠實義務(保險法 163 第六項);公證人是獨立第三方評估理賠損失。三者立場相反所以強制擇一。

Q5什麼叫保險中介的「內部控制制度」?

依金管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建立的書面制度,包含招攬作業、保戶服務、洗錢防制、資訊安全、稽核獨立性等項目,公開發行或一定規模者強制建立。

Q6保險公證人實際上做什麼?

保險事故發生後獨立查勘現場、鑑定損失原因、估算損害金額、出具公證報告,協助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在理賠金額上達成共識,常見於火災、地震、海上貨損案件。

Q7怎麼查我的保險業務員是合法執業的?

上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業者資訊查詢」→ 選擇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 → 輸入姓名或公司查詢執照類型。或當面要求他依保險法 165 條義務出示執業證照正本。

Q8保險中介公司怎麼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依金管會內控辦法規範,包含書面制度設計(招攬、保戶服務、洗錢防制、資訊安全)→ 董事會通過 → 報金管會備查 → 內部稽核年度查核 → 年度報告。一次建置成本約 20-50 萬,年度維護 8-15 萬。

Q9違反保險法 165 條會被罰多少錢?

依第 164 條之 1,金管會可先命限期改善,逾期或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 60 萬至 1,200 萬罰鍰,並可廢止全部或一部執業證照,停止業務 6 個月以下。

Q10怎麼證明保險業務員違法兼任兩種身分?

蒐集名片(同列兩種身分)、不同身分簽的合約、收據、對話紀錄、保戶推介紀錄。送金管會保險局時附身分對照表,調查 2-3 個月內回覆。

Q11保險法 165 條 vs 律師迴避規定差在哪?

165 條是「角色分立」(你不能同時是代理人和經紀人);律師迴避是「個案利益迴避」(同一律師不能同時代理特定案件雙方)。兩者目的相同——防免利益衝突——但限制範圍不同。

Q12保險法 165 條 vs 證券業務員規範差在哪?

證券業務員依證券交易法 54 條同樣有擇一登錄義務,但證券業務員只代表證券商,不存在「為投資人」的對立角色,故無 165 條三角分立的複雜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gentbrokersurveyor
服務對象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你)理賠案件雙方(獨立第三方)
佣金來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公司給付(但義務在客戶)委任方給付公證費
法定義務據實說明商品條款忠實義務(保險法 163 第六項)獨立、公正、專業評估
可代表家數通常限於合作保險公司可比較多家公司商品案件性質不限
擇一執業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

agent

服務對象
保險公司
佣金來源
保險公司給付
法定義務
據實說明商品條款
可代表家數
通常限於合作保險公司
擇一執業
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

broker

服務對象
被保險人(你)
佣金來源
保險公司給付(但義務在客戶)
法定義務
忠實義務(保險法 163 第六項)
可代表家數
可比較多家公司商品
擇一執業
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

surveyor

服務對象
理賠案件雙方(獨立第三方)
佣金來源
委任方給付公證費
法定義務
獨立、公正、專業評估
可代表家數
案件性質不限
擇一執業
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第 275 条以下(保険募集人・保険仲立人登録制度)
韓國보험업법 제83조 이하(보험중개사·보험대리점 등록 및 분리 규정)
中國保险法第 117-127 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执业资格与分立管理)
德國GewO § 34d(Versicherungsvermittler)+ VAG § 48 (Vermittlerregister)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511-1 et suivants(intermédiaires d'assurance, registre ORIAS)
美國NAIC Producer Licensing Model Act §§ 1-19(state-level license types: agent / broker / adjust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1000614 修正)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角色及功能均不相同,為避免角色混淆或利益衝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兼具有該等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三、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及其內部控制等,均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強化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程序之監督管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保險代理公司、經紀人公司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及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四、為強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監理,增訂第四項就其繳存保證金、財務業務狀況報告及檢查,定明準用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1071225 修正)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下稱保經代公司)所招攬之保費係歸保險人所有,保經代公司並無吸納大眾資金之問題,且外國立法例亦未見以建置內稽內控制度達保障消費者之目的,多係著眼於資訊提供、說明義務或適合性原則之遵守,為避免因監理規範所帶來過重之成本壓力,進而阻礙保險業發展、轉嫁相關費用於消費者,爰提出本條之修正,透過年營業收入之限制,避免規模較小之保經代公司負擔過重之法遵成本,兼顧企業法遵成本及主管機關監理之平衡。   二、公開發行公司對外募集資金,有一定公益性,且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應建立內控制度,故爰修正第三項增訂,若保經代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俾利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並強化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之監督管理。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1000614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角色及功能均不相同,為避免角色混淆或利益衝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兼具有該等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三、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及其內部控制等,均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強化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程序之監督管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保險代理公司、經紀人公司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及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四、為強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監理,增訂第四項就其繳存保證金、財務業務狀況報告及檢查,定明準用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1071225 修正)

一、鑑於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下稱保經代公司)所招攬之保費係歸保險人所有,保經代公司並無吸納大眾資金之問題,且外國立法例亦未見以建置內稽內控制度達保障消費者之目的,多係著眼於資訊提供、說明義務或適合性原則之遵守,為避免因監理規範所帶來過重之成本壓力,進而阻礙保險業發展、轉嫁相關費用於消費者,爰提出本條之修正,透過年營業收入之限制,避免規模較小之保經代公司負擔過重之法遵成本,兼顧企業法遵成本及主管機關監理之平衡。   二、公開發行公司對外募集資金,有一定公益性,且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應建立內控制度,故爰修正第三項增訂,若保經代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俾利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並強化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之監督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65 條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