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5 條(執業證照及管理制度)
-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2.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3.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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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5 條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兼具多重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防止利益衝突。
Q · 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可以同時執業嗎?
依保險法第 165 條第二項,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三種角色服務對象與利益立場不同——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公證人是獨立第三方評估損失——若允許同一人同時執業,消費者將無法判斷其立場。違反者依第 164 條之 1 可受金管會行政處分,並可能影響相關保險契約效力。
白話解讀
一個人可以同時考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三張證照,但只能選一張來用。這不是行政機關在為難你,而是因為三種角色的利益立場完全不同。代理人替保險公司賣保險,經紀人替你找最好的保險,公證人獨立評估損失。同一個人如果同時扮演這三種角色,他到底站在誰那邊?利益衝突會讓消費者無法判斷眼前這個人是在幫你,還是在幫保險公司。除了擇一執照的規定之外,這條還要求所有保險中介必須有固定的業務處所和帳簿(不能在咖啡廳約你簽約然後消失),規模到一定程度的保經代公司還要建立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最後一項準用了第 142 條和第 148 條,等於把金管會對保險公司的檢查權直接延伸到了保經代身上。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5 條為保險輔助人執業基礎規範,建立四項核心義務:固定業務處所與專設帳簿(第一項)、擇一執業證照以防利益衝突(第二項)、公開發行或具一定規模者建立內控稽核與招攬處理制度(第三項)、準用第 142 條保證金與第 148 條主管機關檢查權(第四項),構成台灣保險中介監管的骨幹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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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差在哪?▾
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賣保單,經紀人代表你(被保險人)找最適方案,立場相反。
Q2保險經紀人公司沒招牌、沒帳簿是違法的嗎?▾
是。保險法 165 條第一項要求固定業務處所與專設帳簿,缺一即屬違規。
Q3怎麼查我的保險業務員是合法經紀人?▾
上金管會保險局網站「保險經紀人公司查詢」輸入姓名或公司名,無紀錄即非法。
Q4保險經紀人公司一定要建立內控制度嗎?▾
公開發行或達一定規模者必須建立;準用第 148 條檢查權則適用所有保險中介。
Q5違反保險法 165 條會被罰多少?▾
依第 164 條之 1,金管會可命限期改善、處新台幣 60 萬至 1,200 萬罰鍰、並可廢止執業證照。
Q6我考了三張證照卻被要求擇一,是浪費嗎?▾
證照取得仍有效,只是執業期間僅能用一張;轉換時可申請換照。
Q7保險公證人主要做什麼?▾
獨立評估保險事故損失金額,協助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達成理賠共識。
Q8保險中介公司被金管會檢查時要準備什麼?▾
業務處所現勘、近三年帳簿、招攬處理紀錄、內控稽核報告、保證金繳存證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gent | broker | surveyor |
|---|---|---|---|
| 服務對象 | 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你) | 理賠案件雙方(獨立第三方) |
| 佣金來源 | 保險公司給付 | 保險公司給付(但義務在客戶) | 委任方給付公證費 |
| 法定義務 | 據實說明商品條款 | 忠實義務(保險法 163 第六項) | 獨立、公正、專業評估 |
| 可代表家數 | 通常限於合作保險公司 | 可比較多家公司商品 | 案件性質不限 |
| 擇一執業 | 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 | 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 | 與其他兩種角色不得並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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