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4-1 條(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管制處分)
-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2.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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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4-1 條建立金管會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的四級管制處分機制:糾正、限業、解除職務、其他處置。
Q · 保險經紀人公司被金管會處分,董事會會被換掉嗎?
依保險法第 164-1 條第一項第三款,當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金管會可視情節之輕重直接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不需要股東會決議。被解除職務者,由金管會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這是公司法世界裡極少見的「穿透式監管」權力,立法例參考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白話解讀
你的保險經紀人看起來西裝筆挺、名片精美,但他背後的公司如果違規經營,金管會手上握著一把從輕到重的鍘刀。最輕的是糾正和限期改善,像是交通警察開警告單。中間的是限制業務範圍,等於把你的經紀人公司從「什麼都能賣」變成「只能賣特定險種」。再嚴重一點,金管會可以直接命令公司開除經理人或員工,甚至跳過公司,直接解除董事和監察人的職務。最後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其他必要之處置」,基本上給了金管會隨情況調整的彈性。被解除職務的董事或監察人,金管會會通知經濟部註銷登記,這個人在公司法上的身分直接消失。這不是紙上威脅,金管會幾乎每年都有開出這類處分的案例。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4-1 條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制處分總則,建立階梯式行政處分權,含糾正改善、限制業務範圍、命公司解除經理人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其他必要處置等五款手段,並授權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機關註銷被解除者之登記,是金管會對保險中介機構穿透式監管的核心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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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經公司被金管會處分,我的保單還有效嗎?▾
有效。保單是跟保險公司簽的,不是跟經紀人簽的,經紀人公司被處分不影響保單效力。
Q2金管會多久公布一次保經代裁罰案件?▾
處分確定後數日內公告在金管會保險局網站「裁罰案件」專區,可用公司名稱搜尋。
Q3保險法 164-1 條的四款處分可以同時做嗎?▾
可以。本條為「視情節之輕重」階梯式處分,但金管會可疊加適用,例如限業 + 解除經理人 + 其他處置。
Q4被解除職務的董事可以再當其他保經公司董事嗎?▾
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管理規則,可能有消極資格限制,重大違規者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輔助人公司負責人。
Q5什麼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包含財務惡化、內控失能、業務員系統性違規、合規制度形同虛設等態樣,由金管會依具體情況認定。
Q6保險法 164-1 條跟銀行法 61-1 條差在哪?▾
立法模式相同(階梯式管制處分),但 164-1 適用對象是保險中介,銀行法 61-1 適用銀行業。
Q7金管會處分前會給保經公司答辯機會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限制權利的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緊急情況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Q8「其他必要之處置」具體可以做什麼?▾
金管會曾用此款要求暫停特定通路業務、強制更換合規主管、限制特定險種招攬等,受比例原則約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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