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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64-1 條(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管制處分)

  1.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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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4-1 條建立金管會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的四級管制處分機制:糾正、限業、解除職務、其他處置。

Q · 保險經紀人公司被金管會處分,董事會會被換掉嗎?

依保險法第 164-1 條第一項第三款,當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金管會可視情節之輕重直接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不需要股東會決議。被解除職務者,由金管會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這是公司法世界裡極少見的「穿透式監管」權力,立法例參考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白話解讀

你的保險經紀人看起來西裝筆挺、名片精美,但他背後的公司如果違規經營,金管會手上握著一把從輕到重的鍘刀。最輕的是糾正和限期改善,像是交通警察開警告單。中間的是限制業務範圍,等於把你的經紀人公司從「什麼都能賣」變成「只能賣特定險種」。再嚴重一點,金管會可以直接命令公司開除經理人或員工,甚至跳過公司,直接解除董事和監察人的職務。最後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其他必要之處置」,基本上給了金管會隨情況調整的彈性。被解除職務的董事或監察人,金管會會通知經濟部註銷登記,這個人在公司法上的身分直接消失。這不是紙上威脅,金管會幾乎每年都有開出這類處分的案例。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4-1 條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制處分總則,建立階梯式行政處分權,含糾正改善、限制業務範圍、命公司解除經理人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其他必要處置等五款手段,並授權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機關註銷被解除者之登記,是金管會對保險中介機構穿透式監管的核心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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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經公司被金管會處分,我的保單還有效嗎?

有效。保單是跟保險公司簽的,不是跟經紀人簽的,經紀人公司被處分不影響保單效力。

Q2金管會多久公布一次保經代裁罰案件?

處分確定後數日內公告在金管會保險局網站「裁罰案件」專區,可用公司名稱搜尋。

Q3保險法 164-1 條的四款處分可以同時做嗎?

可以。本條為「視情節之輕重」階梯式處分,但金管會可疊加適用,例如限業 + 解除經理人 + 其他處置。

Q4被解除職務的董事可以再當其他保經公司董事嗎?

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管理規則,可能有消極資格限制,重大違規者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輔助人公司負責人。

Q5什麼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包含財務惡化、內控失能、業務員系統性違規、合規制度形同虛設等態樣,由金管會依具體情況認定。

Q6保險法 164-1 條跟銀行法 61-1 條差在哪?

立法模式相同(階梯式管制處分),但 164-1 適用對象是保險中介,銀行法 61-1 適用銀行業。

Q7金管會處分前會給保經公司答辯機會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限制權利的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緊急情況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Q8「其他必要之處置」具體可以做什麼?

金管會曾用此款要求暫停特定通路業務、強制更換合規主管、限制特定險種招攬等,受比例原則約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307条(生命保険募集人等の登録取消し等)+ 第306条(業務改善命令)
🇰🇷 韓國보험업법 제86조(등록의 취소 등)+ 제134조(업무정지 명령)
🇨🇳 中國保险法 第170条(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处罚)
🇩🇪 德國VAG § 304 ff. + GewO § 34d(Versicherungsvermittlerregulier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612-39(sanctions ACPR contre les intermédiaires)
🇺🇸 美國NAIC Producer Licensing Model Act § 12(license suspension/revocation/prob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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