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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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4 條於民國 100 年刪除,原保險輔助人保證金規定移列第 163 條第 3 項。
Q · 保險法 164 條還有效嗎?要看哪一條?
保險法第 164 條已於民國 100 年(2011)6 月 29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的義務,立法者整理條文體系時,將此規定併入第 163 條第 3 項繼續規範。實質效果沒有消失,只是位置搬家。引用法源時應改引第 163 條第 3 項,不再使用本條。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原本要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民國100年立法者整理條文體系,把這項規定併入第163條第3項繼續規範。實質效果沒有消失,只是位置搬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4 條為民國 100 年刪除之條文,原規範保險輔助人(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之強制義務,現行規範移列至同法第 163 條第 3 項。本條已無法律效力,但於修法前簽訂之文書、判決引用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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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64 條被刪除是什麼意思?▾
民國 100 年立法者整理條文體系,把本條規定併入第 163 條第 3 項,本條失效但實質規範繼續適用。
Q2保險法 164 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目的是擔保其執業時對客戶的賠償能力。
Q3保險輔助人現在還要繳保證金嗎?▾
要。義務還在,依據改為保險法第 163 條第 3 項,金額與方式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告。
Q4修法前已繳的保證金怎麼處理?▾
繼續按舊規定保有效力,後續換約或調整依新法第 163 條第 3 項。
Q5舊判決引用 164 條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效力不受影響,但新案件不再引用本條,律師寫狀應改引第 163 條第 3 項。
Q6保險法 164 條 vs 163 條第 3 項差在哪?▾
條文編號不同、實質內容一致。164 為舊條文已刪除,163 第 3 項為現行依據。
Q7代理人沒繳保證金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3 條第 3 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可遭主管機關裁罰、撤照、停業。
Q8哪裡查保險法最新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pcode=G0390002,或金管會保險局網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old_164 | current_163_iii |
|---|---|---|
| 條文編號 | 保險法第 164 條(民國 100 年刪除) | 保險法第 163 條第 3 項 |
| 規範對象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不變) |
| 核心義務 | 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 | 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不變) |
| 細節規範 | 逕由本條規範 | 金額、方式由主管機關以管理規則訂定 |
| 法律效力 | 已失效 | 現行有效 |
| 援引時機 | 100 年前案件、舊判決 | 100 年後所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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