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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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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4 條於民國 100 年刪除,原保險輔助人保證金規定移列第 163 條第 3 項。

Q · 保險法 164 條還有效嗎?要看哪一條?

保險法第 164 條已於民國 100 年(2011)6 月 29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的義務,立法者整理條文體系時,將此規定併入第 163 條第 3 項繼續規範。實質效果沒有消失,只是位置搬家。引用法源時應改引第 163 條第 3 項,不再使用本條。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原本要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民國100年立法者整理條文體系,把這項規定併入第163條第3項繼續規範。實質效果沒有消失,只是位置搬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4 條為民國 100 年刪除之條文,原規範保險輔助人(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之強制義務,現行規範移列至同法第 163 條第 3 項。本條已無法律效力,但於修法前簽訂之文書、判決引用仍會出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64 條被刪除是什麼意思?

民國 100 年立法者整理條文體系,把本條規定併入第 163 條第 3 項,本條失效但實質規範繼續適用。

Q2保險法 164 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目的是擔保其執業時對客戶的賠償能力。

Q3保險輔助人現在還要繳保證金嗎?

要。義務還在,依據改為保險法第 163 條第 3 項,金額與方式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告。

Q4修法前已繳的保證金怎麼處理?

繼續按舊規定保有效力,後續換約或調整依新法第 163 條第 3 項。

Q5舊判決引用 164 條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效力不受影響,但新案件不再引用本條,律師寫狀應改引第 163 條第 3 項。

Q6保險法 164 條 vs 163 條第 3 項差在哪?

條文編號不同、實質內容一致。164 為舊條文已刪除,163 第 3 項為現行依據。

Q7代理人沒繳保證金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3 條第 3 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可遭主管機關裁罰、撤照、停業。

Q8哪裡查保險法最新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pcode=G0390002,或金管會保險局網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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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編號保險法第 164 條(民國 100 年刪除)保險法第 163 條第 3 項
規範對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不變)
核心義務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不變)
細節規範逕由本條規範金額、方式由主管機關以管理規則訂定
法律效力已失效現行有效
援引時機100 年前案件、舊判決100 年後所有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286 条(保険募集人の保証金)
🇰🇷 韓國보험업법 제87조 (보험대리점의 영업보증금)
🇨🇳 中國保险法第 117 条(保险代理人保证金或责任保险)
🇩🇪 德國VAG § 48b(Versicherungsvermittler – Berufshaftpflichtversicher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512-7(assurance de responsabilité civile des intermédiaires)
🇺🇸 美國NAIC Producer Licensing Model Act § 12(surety bond / E&O insurance for produc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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