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3-1 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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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3 條之 1 允許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經金管會許可後辦理電子商務,並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Q · 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能在 APP 上賣保險嗎?
依保險法第 163 條之 1,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後,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與應遵行事項另由金管會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 條訂定。沒拿到許可的中介人擅自開線上投保,等同超出業務範圍經營。
白話解讀
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過去只能靠人跑腿:約見面、印文件、簽名蓋章。保險公司自己早就開了網路投保,但中間人被卡在數位門外。2018 年這條打開了一扇新門:經紀人和代理人經金管會許可,也能架設自己的電子投保系統,讓你直接在手機上完成投保。這件事對你的影響比你以為的大。保險公司官網只賣自家產品,但經紀人的平台可以跨公司比較方案,幫你挑最划算的組合。不過這扇門有鎖:不是每家都能做,資安防護、適合度分析、消費者保護機制缺一不可。主管機關另外訂了辦法,把細節規格寫死,拿不到許可的業者碰都別想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3 條之 1 為保險中介人電子商務之法源授權條款,明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線上投保等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取代人工簽署作業;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應遵行事項則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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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經紀人可以開 APP 賣保險嗎?▾
可以,但須先取得金管會電子商務業務許可,未經許可即上線屬超出業務範圍經營。
Q2保險法第 163 條之 1 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 107 年(2018 年)6 月 13 日增訂公布,配合金融科技與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需要。
Q3怎麼判斷一個線上保險平台是不是合法的?▾
查核網站底部是否揭露經紀人或代理人執照號碼、到金管會保險局公開名冊查驗、確認有電子商務業務許可三步驟。
Q4經紀人電子平台跟保險公司官網有什麼差別?▾
經紀人平台是中間人媒合(可比較多家),保險公司官網是保險人自賣(限自家);責任主體與適用條文不同。
Q5違反第 163 條之 1 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金管會得依第 164 條之 1 對該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限制業務、撤銷許可或裁處罰鍰。
Q6銀行的網銀 APP 賣保險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時(保險法第 163 條第 5 項),其電子商務通路同樣須過第 163 條之 1 許可。
Q7資格條件具體規定在哪裡?▾
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 條,含資本、組織、資安、適合度分析、消費爭議處理等。
Q8線上投保簽名沒有實體簽,效力一樣嗎?▾
依本條與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經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取得的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具同等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保險公司官網 | 代理人電子平台 | 經紀人電子平台 |
|---|---|---|---|
| 銷售主體 | 保險人自己 | 代理人(代理特定保險公司) | 經紀人(為要保人尋找最適保險) |
| 可比較方案 | 僅自家商品 | 限所代理之保險公司商品 | 可跨多家保險公司比較 |
| 適用法律義務 | 保險業相關規範 | 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63 條之 1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63 條之 1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 電子商務許可 | 依保險業相關規定 | 須金管會專項許可 | 須金管會專項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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