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保險法163-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快速跳轉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3 條之 1 允許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經金管會許可後辦理電子商務,並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Q · 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能在 APP 上賣保險嗎?

可以,但要金管會許可才合法

依保險法第 163 條之 1,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後,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與應遵行事項另由金管會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 條訂定。沒拿到許可的中介人擅自開線上投保,等同超出業務範圍經營。

白話解讀

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過去只能靠人跑腿:約見面、印文件、簽名蓋章。保險公司自己早就開了網路投保,但中間人被卡在數位門外。2018 年這條打開了一扇新門:經紀人和代理人經金管會許可,也能架設自己的電子投保系統,讓你直接在手機上完成投保。這件事對你的影響比你以為的大。保險公司官網只賣自家產品,但經紀人的平台可以跨公司比較方案,幫你挑最划算的組合。不過這扇門有鎖:不是每家都能做,資安防護、適合度分析、消費者保護機制缺一不可。主管機關另外訂了辦法,把細節規格寫死,拿不到許可的業者碰都別想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3 條之 1 為保險中介人電子商務之法源授權條款,明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線上投保等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取代人工簽署作業;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應遵行事項則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保經公司的 APP 買保險,跟在保險公司官網買有什麼差別?

法律上的責任主體不同。保險公司官網是保險人自己銷售,適用保險法本身的規範。經紀人平台是中間人媒合,經紀人依第 163 條第六項對你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還要在指定範圍內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第 163 條第七項)。經紀人平台理論上對你更有利,因為經紀人的法定義務是替你找最好的方案,前提是這家經紀人真的有拿到電子商務許可。

Q2怎麼確認一個線上保險平台是合法的?

三步驟:第一,看網站或 APP 底部有沒有揭露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的執業證照號碼;第二,到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查這個號碼是不是有效的;第三,確認它有電子商務業務的許可。如果這三樣有任何一個查不到,不要在上面投保。金管會有公開的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名冊,花兩分鐘查一下比出事後追究快得多。

Q3保險法第 163 條之 1 是什麼?

2018 年增訂的條文,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經金管會許可後辦理電子商務並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Q4什麼叫保險電子商務?

保險中介人運用電子系統辦理招攬、投保、契約簽署、保費收取等數位化通路業務。

Q5什麼叫經主管機關許可?

向金管會保險局提出申請並通過資格、系統、消費者保護等審查後取得專項業務許可文號。

Q6資格條件具體規定在哪些子法?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 條,含資本、組織、資安、適合度分析、消費爭議處理。

Q7保險經紀人怎麼申請電子商務許可?

公司準備(資本組織)→ 建置電子系統(資安簽章)→ 提交申請文件 → 金管會審查 → 取得許可後上線揭露。

Q8怎麼確認一個線上保險平台合法?

看頁面底部執照號碼、到金管會保險局公開名冊查驗、確認有電子商務業務許可三步驟。

Q9違規會被處分多少?

依保險法第 164 條之 1,金管會得限制業務、撤銷許可、命令解任負責人或處新台幣 60 萬至 600 萬元罰鍰。

Q10怎麼蒐證一個保險 APP 是否合規?

截圖保留執照號碼揭露頁、保留投保流程錄影、向金管會保險局函詢該公司許可狀態。

Q11保險經紀人電子平台 vs 保險公司官網哪個對消費者有利?

經紀人平台可跨家比較且經紀人依第 163 條負善良管理人義務替你找最佳方案;官網限自家商品但責任主體較直接。

Q12保險法 163-1 vs 金融監理沙盒(136-1)差在哪?

163-1 是常態許可制(拿到許可就能持續做),沙盒是試驗豁免(限時、限額、限範圍);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保險公司官網代理人電子平台經紀人電子平台
銷售主體保險人自己代理人(代理特定保險公司)經紀人(為要保人尋找最適保險)
可比較方案僅自家商品限所代理之保險公司商品可跨多家保險公司比較
適用法律義務保險業相關規範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63 條之 1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63 條之 1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電子商務許可依保險業相關規定須金管會專項許可須金管會專項許可

保險公司官網

銷售主體
保險人自己
可比較方案
僅自家商品
適用法律義務
保險業相關規範
電子商務許可
依保險業相關規定

代理人電子平台

銷售主體
代理人(代理特定保險公司)
可比較方案
限所代理之保險公司商品
適用法律義務
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63 條之 1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電子商務許可
須金管會專項許可

經紀人電子平台

銷售主體
經紀人(為要保人尋找最適保險)
可比較方案
可跨多家保險公司比較
適用法律義務
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63 條之 1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電子商務許可
須金管會專項許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第 294 条(保険募集の電子化)及び金融庁監督指針
韓國보험업법 제96조의2(보험계약의 전자거래 관련 규정)
中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21,銀保監會令第 13 號)
德國VAG §§ 59-68(Versicherungsvermittlung)+ EU IDD(Richtlinie 2016/97)國內法落實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521-1 et suivants(Distribution d'assurance)+ DDA(IDD 法國落實)
美國NAIC Producer Licensing Model Act + NAIC Insurance Data Security Model Law + 各州 e-signature law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0403 增訂)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保險業務金融科技(FINTECH)之發展,節省紙本文件使用、提昇消費者投保管道多元化和便利性與保險公司核保效益、辦理完善之資安管控作業、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等,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得比照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讓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另為法律授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於有關文件簽署之規範,爰參照保險業辦理系統自動化核保與理賠作業辦法,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亦得以電子系統取代人工作業方式,執行簽署作業。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4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保險業務金融科技(FINTECH)之發展,節省紙本文件使用、提昇消費者投保管道多元化和便利性與保險公司核保效益、辦理完善之資安管控作業、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等,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得比照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讓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另為法律授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於有關文件簽署之規範,爰參照保險業辦理系統自動化核保與理賠作業辦法,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亦得以電子系統取代人工作業方式,執行簽署作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63-1 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6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