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2 條(保證金之繳存及不予發還之情形)
- 1.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2.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3.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4.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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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2 條規定保證金以現金繳存為原則,僅於破產、接管核准、清算完成三種情形得發還。
Q · 保險公司被接管後,繳的保證金會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第 142 條,保險業保證金除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核准接管清理清算、宣告停業完成清算三種法定事由外,不予發還。接管人於接管期間將全部營業讓與其他保險業者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原則上以現金繳存,經核准得用公債或庫券代繳。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倒了,你的保費去哪了?這是所有保戶心底最深的恐懼,但幾乎沒有人真的搞清楚過答案。142條告訴你一件關鍵的事:那筆被鎖在國庫裡的保證金,除了三種極端情況,政府不會還給保險公司。第一,法院宣告破產;第二,被主管機關接管、勒令停業或清算,且經核准;第三,自己宣告停業完成清算。換句話說,只要公司還活著,這筆錢就永遠動不了。而且繳存方式也有講究:原則上只收現金,想用公債或庫券代繳,得先拿到主管機關的核准。為什麼堅持現金?因為現金是流動性最高的資產,公債在市場波動時可能跌價,但現金就是現金,一塊錢就是一塊錢。這條法律的每一個字都在做同一件事:確保這筆錢在你最需要它的時候,確確實實還在那裡。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2 條為保險業保證金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保證金繳存方式(現金為原則,公債庫券需核准代繳)與發還事由(破產、接管核准、清算完成三款),構成台灣保戶最後防線的法定凍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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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42 條規定什麼?▾
保證金繳存方式及不予發還之情形,建立保戶資金最後防線。
Q2保證金可以用什麼方式繳存?▾
原則上以現金繳存,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用公債或庫券代繳。
Q3什麼時候保證金才能發還?▾
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核准接管清算、宣告停業完成清算三種情況。
Q4保險公司被接管,我的保單會怎樣?▾
通常由接管人安排另一家保險業承接保單,保證金作為過渡保障。
Q5保證金跟安定基金有什麼不同?▾
保證金是個別公司繳存,安定基金是同業共同提撥的公共基金。
Q6接管期間保證金能動用嗎?▾
接管人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是接管後就能隨便動用。
Q7保險業全部營業讓與後保證金怎麼處理?▾
接管人可申請發還保證金,因為保戶已被新公司接手。
Q8有價證券抵繳的息票如何處理?▾
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息票得移充清算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破產發還 | 接管發還 | 清算完成發還 |
|---|---|---|---|
| 適用情境 | 法院依破產法宣告保險公司破產 | 主管機關依保險法 149 條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處分 | 保險業自行宣告停業並依法完成清算程序 |
| 核准門檻 | 法院裁定即可 | 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接管期間需全部營業讓與) | 依法定清算程序完成後當然發還 |
| 保戶影響 | 進入破產分配程序,保險債權優先 | 通常已由其他保險業承接保單,保戶權益持續 | 保戶債權已於清算中分配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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