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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42 條(保證金之繳存及不予發還之情形)

  1. 1.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2. 2.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3. 3.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4. 4.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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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2 條規定保證金以現金繳存為原則,僅於破產、接管核准、清算完成三種情形得發還。

Q · 保險公司被接管後,繳的保證金會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第 142 條,保險業保證金除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核准接管清理清算、宣告停業完成清算三種法定事由外,不予發還。接管人於接管期間將全部營業讓與其他保險業者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原則上以現金繳存,經核准得用公債或庫券代繳。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倒了,你的保費去哪了?這是所有保戶心底最深的恐懼,但幾乎沒有人真的搞清楚過答案。142條告訴你一件關鍵的事:那筆被鎖在國庫裡的保證金,除了三種極端情況,政府不會還給保險公司。第一,法院宣告破產;第二,被主管機關接管、勒令停業或清算,且經核准;第三,自己宣告停業完成清算。換句話說,只要公司還活著,這筆錢就永遠動不了。而且繳存方式也有講究:原則上只收現金,想用公債或庫券代繳,得先拿到主管機關的核准。為什麼堅持現金?因為現金是流動性最高的資產,公債在市場波動時可能跌價,但現金就是現金,一塊錢就是一塊錢。這條法律的每一個字都在做同一件事:確保這筆錢在你最需要它的時候,確確實實還在那裡。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2 條為保險業保證金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保證金繳存方式(現金為原則,公債庫券需核准代繳)與發還事由(破產、接管核准、清算完成三款),構成台灣保戶最後防線的法定凍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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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42 條規定什麼?

保證金繳存方式及不予發還之情形,建立保戶資金最後防線。

Q2保證金可以用什麼方式繳存?

原則上以現金繳存,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用公債或庫券代繳。

Q3什麼時候保證金才能發還?

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核准接管清算、宣告停業完成清算三種情況。

Q4保險公司被接管,我的保單會怎樣?

通常由接管人安排另一家保險業承接保單,保證金作為過渡保障。

Q5保證金跟安定基金有什麼不同?

保證金是個別公司繳存,安定基金是同業共同提撥的公共基金。

Q6接管期間保證金能動用嗎?

接管人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是接管後就能隨便動用。

Q7保險業全部營業讓與後保證金怎麼處理?

接管人可申請發還保證金,因為保戶已被新公司接手。

Q8有價證券抵繳的息票如何處理?

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息票得移充清算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破產發還接管發還清算完成發還
適用情境法院依破產法宣告保險公司破產主管機關依保險法 149 條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處分保險業自行宣告停業並依法完成清算程序
核准門檻法院裁定即可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接管期間需全部營業讓與)依法定清算程序完成後當然發還
保戶影響進入破產分配程序,保險債權優先通常已由其他保險業承接保單,保戶權益持續保戶債權已於清算中分配完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190 条(保証金の供託)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08조 (보증금)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99 條(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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