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1 條(保證金繳存之數額)
快速跳轉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保險法第141條,保險業須按實收資本或基金總額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作為保戶權益的最後防線。
Q · 保險公司倒了,國庫裡那筆保證金能直接賠給我嗎?
不能直接領,但清算時保戶優先
依保險法第141條,保險業實收資本的15%已先繳存國庫。公司倒閉進入清算程序時,這筆錢由清算人依法分配,保戶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人。配合保險法第143條之1安定基金機制,保單通常會由其他保險公司承接,不會直接落空。
深度解讀
每一家在台灣賣保險的公司,不管生意做多大、品牌多響亮,都必須把實收資本的15%用現金鎖進國庫。這筆錢不是稅,不是規費,是「人質」。它的唯一功能就是:萬一這家公司出事,國庫裡有一筆錢不會被任何債權人搶走。你可能覺得15%聽起來不多,但對一家資本額百億的保險公司來說,那就是十五億現金,動都不能動。這筆錢不能拿去投資、不能拿去放貸、不能拿去發獎金,它就靜靜躺在國庫裡,等到公司真的倒了才有可能被動用。你買保險的時候從來沒人跟你提過這件事,但這15%是你的保單能夠被履行的最後一道物理屏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