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0 條(分紅保險契約之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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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2.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3.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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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0 條規範分紅保單,保險公司可選擇是否簽訂,保險合作社則只能簽訂分紅保單,紅利計算基礎須明訂。
Q · 保單紅利到底是什麼?跟保險公司賺錢有關嗎?
是保費的事後調整,跟公司盈虧脫鉤
依保險法第 140 條,分紅保單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簽訂,保險合作社則僅能簽訂分紅保單。民國 81 年修法後,保單紅利已不再連動公司盈餘,而是依死差、利差、費差三項精算結果計算的「保費調整」。法律明文要求計算基礎及方法必須在契約中載明。
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跟你說「這張保單會分紅喔」,你聽到「分紅」兩個字,腦中浮現的畫面是:保險公司賺錢了,分一些給我。這個畫面在民國81年以前是對的,但修法之後就不對了。現行法把「紅利分配」改成了「保單紅利」,同時刪掉了「無盈餘不得分配」的規定。為什麼?因為保單紅利的本質不是利潤分享,而是保費的事後調整。保險公司收你的保費時,用的是預定的死亡率、利率和費用率。實際營運結果比預定好的部分,退還給你,就是保單紅利。所以保單紅利多少跟公司「賺不賺錢」沒有直接關係,跟預定假設和實際結果的差距有關。這條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規定:保險合作社的保單「必須」是分紅保單,沒有不分紅的選項。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0 條為分紅保單之法律基礎,規範保險公司得選擇性簽訂分紅契約、保險合作社則強制以分紅契約為限,並要求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明訂於契約,建立保險商品紅利機制的透明度標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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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紅保單到底值不值得買?
取決於你把分紅保單當什麼。如果你當成「保險加投資」,通常不划算,因為保單紅利的隱含報酬率往往低於你自己投資的報酬率。如果你當成「保費可能會退一部分的純保險」,那在低風險偏好的條件下有它的價值。關鍵是看契約中保單紅利的計算方式和過去五年的實際發放紀錄。內行人提示:拿分紅保單的年繳保費減掉同等保障的不分紅保單保費,差額就是你為「可能拿到紅利」多付的成本。
Q2保險公司虧錢的話保單紅利會不會不發?
民國 81 年修法後,保單紅利跟公司盈虧已經脫鉤了。本條刪除了舊法「無盈餘不得分配」的規定。保單紅利是根據死差、利差、費差的精算結果計算的,不是從公司利潤裡分出來的。所以理論上公司虧損也可能發放保單紅利。但實務上,如果公司投資績效差(利差為負),保單紅利的「利差」部分確實會縮水。內行人提示:看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RBC),如果 RBC 太低被金管會列管,保單紅利的穩定性就要打問號了。
Q3保險法第 140 條是什麼?
分紅保單的法律基礎,規定保險公司可選擇簽分紅或不分紅保單,保險合作社則只能簽分紅保單,計算方法須明訂契約。
Q4保單紅利是什麼?跟股東紅利差在哪?
保單紅利是依精算計算之保費事後調整;股東紅利是公司利潤分配給股東。民國 81 年修法特別將兩者在法律上切割。
Q5什麼是分紅保單的三差?
死差(預定 vs 實際死亡率)、利差(預定 vs 實際投資報酬)、費差(預定 vs 實際費用率),三項精算結果決定紅利。
Q6為什麼保險合作社一定要賣分紅保單?
合作社性質上社員共有共享,第 140 條第二項強制其僅得簽訂分紅保單,紅利視為社員應得回饋。
Q7保單紅利怎麼計算?
依死差、利差、費差三項精算結果計算。具體公式必須依第三項規定載於契約,業務員不能含糊帶過。
Q8分紅保單怎麼選比較好?
比較保費差額與歷年紅利、計算隱含報酬率、看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BC)穩定度。
Q9保單紅利契約沒寫計算方法怎麼辦?
違反第 140 條第三項法定揭露義務,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或主張契約有重大瑕疵。
Q10分紅保單的稅怎麼算?
保單紅利視為要保人利息所得,視性質可能併入綜合所得課稅或計入最低稅負制,可洽會計師。
Q11分紅保單 vs 不分紅保單哪個划算?
比較保費差額與預期紅利的隱含報酬率,低於同期定存利率分紅保單通常不划算。
Q12分紅保單 vs 投資型保單差在哪?
分紅保單紅利依精算結果計算,公司承擔投資風險;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由保戶承擔投資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險公司 | 保險合作社 |
|---|---|---|
| 強制性 | 得選擇簽訂(自由) | 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強制) |
| 紅利性質 | 保費事後調整(民國 81 年後) | 社員回饋(與公司盈餘可連動) |
| 計算基礎揭露 | 契約必明訂(第三項) | 契約必明訂(第三項) |
保險公司
- 強制性
- 得選擇簽訂(自由)
- 紅利性質
- 保費事後調整(民國 81 年後)
- 計算基礎揭露
- 契約必明訂(第三項)
保險合作社
- 強制性
- 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強制)
- 紅利性質
- 社員回饋(與公司盈餘可連動)
- 計算基礎揭露
- 契約必明訂(第三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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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紅利分配之保險契約。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分配紅利者為限。 依前二項參加紅利分配之保險契約,分配紅利,於年終決算無盈餘時,不得為之。
(0810116 修正)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保單紅利與股東紅利有所區別,爰將現行條文中之「紅利」修正為「保單紅利」,並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分配」兩字。 二、保單紅利之性質為保費之調整,與保險業經營之盈虧無關,爰修正第三項,刪除無盈餘不得分配保單紅利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紅利分配之保險契約。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分配紅利者為限。 依前二項參加紅利分配之保險契約,分配紅利,於年終決算無盈餘時,不得為之。
一、為使保單紅利與股東紅利有所區別,爰將現行條文中之「紅利」修正為「保單紅利」,並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分配」兩字。 二、保單紅利之性質為保費之調整,與保險業經營之盈虧無關,爰修正第三項,刪除無盈餘不得分配保單紅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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