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9-2 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份之規範)
- 1.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2.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3.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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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定義同一關係人範圍:配偶、二親等血親、控股逾三分之一之企業,計算保險公司持股時合併歸戶。
Q · 保險公司股東中哪些人會被算成『同一關係人』?
依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第 2 項,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包括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該等人合計持股逾三分之一之企業,以及該等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及財團法人;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再加上該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配偶與二親等血親,並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至之 3、之 9、之 11 認定關係企業,計算保險公司持股時全部合併歸戶。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139條之1)說持有保險公司股份超過5%要申報,超過10%要核准。但「持有」這兩個字比你以為的複雜得多。你一個人只買了3%,但你太太買了2%,你爸買了1%,你當董事長的那家公司又買了2%。加起來8%。這些全部算「你」的。本條就是那張定義「你是誰」的地圖。它把「同一人」拆成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再把每一種的「關係人」網路攤開來:配偶、二親等血親、他們控制的企業、他們當負責人的企業、關係企業。每一層都要合併計算。但這張網也留了三個洞:證券商承銷期間暫時持有的、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取得的、因繼承或遺贈取得的,在一定期間內不計入。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為第 139 條之 1 之定義條文,規範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範圍,採實質歸戶原則合併計算保險公司持股,建立金融控股穿透監管的核心判準,並設置證券承銷、擔保品承受、繼承遺贈三種非自願取得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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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繼承了保險公司的股票,也要馬上申報嗎?▾
本條第三項第三款給你一個緩衝:因繼承取得的股份,在繼承日起兩年內可以不計入持股計算。但兩年一到就必須算進去。如果加上你原有的持股超過門檻,你要在兩年期滿前做好準備:申報、申請核准、或減持到門檻以下。實務上很多人忘了這個兩年期限,等到金管會來函才手忙腳亂,建議在繼承完成時就設個行事曆提醒。
Q2「二親等以內血親」到底包括誰?▾
一親等:父母、子女。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姊妹。注意是「血親」不是「姻親」,所以你的公婆、岳父母不算。但你的配偶是獨立被列入的,不需要靠親等關係。很多人會漏算兄弟姊妹,你弟弟投資的那家公司如果也持有同一家保險公司的股票,這些全部要合併計算。
Q3保險法 139-2 條的同一關係人是什麼?▾
依本條規定,同一關係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配偶、二親等血親、控股逾三分之一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之企業,並依公司法 369-1~3 認定關係企業,全部合併計算保險公司持股。
Q4二親等以內血親到底包括誰?▾
一親等是父母、子女;二親等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姊妹。是『血親』不是『姻親』,公婆岳父母不算;配偶獨立列入不需親等關係。
Q5什麼叫關係企業?▾
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至之 3、之 9、之 11,控制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實質支配關係之企業集團,含 A 持有 B 多數股份的層層穿透情形。
Q6為什麼要把這些人合併計算持股?▾
金融監管採實質穿透原則:防止以家族成員、人頭、控股公司分散持股的方式規避 5%/10% 申報及核准門檻,金管會看的是同一群實質控制者。
Q7我繼承保險公司股票要怎麼處理?▾
依第 3 項第 3 款,繼承或受贈日起 2 年內可暫不計入。但要在 2 年期滿前準備好:申報、申請核准或減持到門檻以下,否則金管會將限期處分。
Q8怎麼算我有沒有超過持股門檻?▾
用 7 步盤點 SOP:(1)列自然人關係人 (2)盤點控股 1/3+ 企業 (3)盤點擔任負責人企業 (4)切換法人視角 (5)套用公司法 369-1~3 (6)排除三種非自願取得 (7)合併對照 5%/10%/25% 門檻。
Q9關係企業要怎麼盤點?▾
依公司法 369 條之 1 至之 3 認定控制從屬、相互投資、實質支配三種類型。包括 A→B→C 多層穿透、相互持股、董事重疊、實際指揮經營等情形。
Q10違反申報義務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8 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控制權人地位將處罰鍰,命限期改正或減持。情節重大者撤銷投資,相關股權喪失表決權。
Q11保險法 139-2 vs 銀行法 25-1 差在哪?▾
立法理由明指參照銀行法 25-1,兩者架構相同:同一自然人/法人關係人定義、血親範圍、控股 1/3 標準、三種排除條款完全一致。是跨業金融監管原則一致化的設計。
Q12同一人 vs 同一關係人差在哪?▾
同一人 = 單一自然人或單一法人本身;同一關係人 = 該自然人或法人加上其配偶、血親、控股企業、負責人企業等整個網絡。前者單一主體,後者群體歸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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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自然人關係人 vs 同一法人關係人對照 | [ "維度", "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 [ [ "核心人物", "本人", "法人本身 + 該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 ], [ "血親範圍", "本人配偶 + 本人二親等血親", "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 + 該等人二親等血親" ], [ "控股企業", "上述自然人合計持股 1/3+ 企業", "法人 + 上述自然人合計持股 1/3+ 企業" ], [ "負責人企業", "上述自然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上述自然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 [ "關係企業", "不直接列入", "依公司法 369-1~3、-9、-11 認定關係企業" ], [ "網的廣度", "中等", "較寬(含關係企業穿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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