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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39-2 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份之規範)

  1. 1.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2. 2.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3. 3.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三、因繼承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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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定義同一關係人範圍:配偶、二親等血親、控股逾三分之一之企業,計算保險公司持股時合併歸戶。

Q · 保險公司股東中哪些人會被算成『同一關係人』?

依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第 2 項,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包括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該等人合計持股逾三分之一之企業,以及該等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及財團法人;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再加上該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配偶與二親等血親,並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至之 3、之 9、之 11 認定關係企業,計算保險公司持股時全部合併歸戶。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139條之1)說持有保險公司股份超過5%要申報,超過10%要核准。但「持有」這兩個字比你以為的複雜得多。你一個人只買了3%,但你太太買了2%,你爸買了1%,你當董事長的那家公司又買了2%。加起來8%。這些全部算「你」的。本條就是那張定義「你是誰」的地圖。它把「同一人」拆成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再把每一種的「關係人」網路攤開來:配偶、二親等血親、他們控制的企業、他們當負責人的企業、關係企業。每一層都要合併計算。但這張網也留了三個洞:證券商承銷期間暫時持有的、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取得的、因繼承或遺贈取得的,在一定期間內不計入。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為第 139 條之 1 之定義條文,規範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範圍,採實質歸戶原則合併計算保險公司持股,建立金融控股穿透監管的核心判準,並設置證券承銷、擔保品承受、繼承遺贈三種非自願取得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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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39-2 條的同一關係人指什麼?

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配偶、二親等血親、控股逾三分之一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之企業,全部合併計算保險公司持股。

Q2二親等以內血親包括哪些人?

一親等是父母、子女;二親等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姊妹。不含姻親(公婆、岳父母)。

Q3同一自然人關係人和同一法人關係人有什麼不同?

法人關係人多了該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及該等人之關係人,並依公司法 369-1~3 認定關係企業,網撒得比自然人關係人更廣。

Q4哪些情況可以不計入持股計算?

三種非自願取得:證券商承銷期間取得、金融機構承受擔保品 4 年內、繼承或遺贈 2 年內所持有之股份。

Q5繼承的保險公司股票超過兩年後該怎麼辦?

兩年期滿後必須合併計入持股計算。如果加上原持股超過 5% 或 10% 門檻,需事先申報或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將被限期處分。

Q6關係企業要怎麼認定?

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至之 3、之 9、之 11,控制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實質支配關係均算關係企業,層層穿透是設計意圖。

Q7違反持股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依保險法第 168 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控制權人地位將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或減持。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投資。

Q8跟銀行法 25-1 比起來差在哪?

本條立法理由明指參照銀行法 25-1。兩者結構相同,差別在保險法的擔保品排除期是 4 年(銀行法同),繼承排除期是 2 年(銀行法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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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自然人關係人 vs 同一法人關係人對照[ "維度", "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 "核心人物", "本人", "法人本身 + 該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 ], [ "血親範圍", "本人配偶 + 本人二親等血親", "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 + 該等人二親等血親" ], [ "控股企業", "上述自然人合計持股 1/3+ 企業", "法人 + 上述自然人合計持股 1/3+ 企業" ], [ "負責人企業", "上述自然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上述自然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 [ "關係企業", "不直接列入", "依公司法 369-1~3、-9、-11 認定關係企業" ], [ "網的廣度", "中等", "較寬(含關係企業穿透)"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271 条の 10(主要株主基準値以上の保有等の届出)+ 第 271 条の 3(主要株主の認可)
🇰🇷 韓國보험업법 제 13 조 / 제 15 조(주식 등의 소유한도 및 동일계열 합산)
🇨🇳 中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第 4-6 条(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定义、关联方合并计算)
🇩🇪 德國VAG § 16(Anzeige bedeutender Beteiligungen)+ KWG § 2c(gemeinsam handelnde Personen / Schwellenwert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2-4(déclaration des participations qualifiées et action de concert)
🇺🇸 美國NAIC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 System Regulatory Act (Model #440) – control definition + presumption of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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