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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39-1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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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2. 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3. 3.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4.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5. 5.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6.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7. 7.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9-1 條規定,同一人或關係人合計持股逾 5% 須十日內申報金管會,逾 10%、25%、50% 須事先核准。

Q · 買保險公司股票超過多少要申報?信託代持也算嗎?

持股 5% 起十日內須申報金管會,信託全併計。

依保險法第 139-1 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含配偶、二親等血親、控制公司)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5%,必須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管會申報;後續每增減逾 1% 也要報。擬持有逾 10%、25%、50% 者,須分別事先申請核准。第三人以信託、委任、契約、協議或授權方式代持的股份,全部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違反者超額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限期處分。

白話解讀

金融市場裡有一種權力遊戲叫「慢慢吃」:你在股市裡一點一點買進某家保險公司的股票,等你回過神,你已經持有5%了。從這一刻起,你不再是普通股民,你進入了金管會的雷達範圍。持有5%必須在十天內主動申報,之後每增減超過1%也要報。想進一步拿到10%、25%、50%?每一關都需要金管會事先核准。你用信託帳戶、太太的名字、或朋友的公司來買?法律看穿了這一招: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任何契約方式代持的股份,全部算進你的頭上。如果你沒申報就超過門檻,後果很具體:超過的股份直接喪失表決權,金管會命你限期賣掉。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9-1 條為保險業大股東持股申報與核准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 5%、10%、25%、50% 四個遞進門檻:超過 5% 須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超過 10%/25%/50% 須事先申請核准,配偶、未成年子女、二親等血親、控制公司、信託代持均應合併計算,違反者超額股份喪失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限期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散戶買股票投資,也需要申報嗎?

只要你(加上配偶、未成年子女、二親等血親、你控制的公司等「同一關係人」)合計持有同一家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5%,就必須在十天內向金管會申報。跟你是散戶還是法人無關。甚至持有 1% 以上就要通知保險公司(第七項)。內行人提示:大多數散戶不會碰到 5% 的門檻,但如果你專注投資某家小型保險公司,加上家人的部位,意外超標並非不可能。

Q2用太太的名字買可以避開申報嗎?

不行。依第 139-2 條,配偶屬於「同一關係人」,持股要合併計算。信託帳戶也一樣(第三項),不管用什麼方式讓別人代持,都算你的。金管會設計這條的時候,把所有常見的規避手法都堵住了。內行人提示:甚至你控制的公司、你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公司持有的股份也要算進來,網撒得比你想的寬很多。

Q3保險法 139-1 條是什麼?

建立保險業大股東持股申報與核准制度,5%/10%/25%/50% 四道遞進門檻,防止暗中取得保險公司控制權。

Q4為什麼保險業大股東要申報?

保險公司管理數百萬保戶的保費與理賠金,誰控制保險公司就間接控制這些錢,金管會需即時掌握實質控制權變動。

Q5同一關係人是什麼意思?

依保險法第 139-2 條,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本人控制之公司等,持股全部合併計算。

Q65% 申報跟 10% 核准差在哪?

5% 走事後申報(十日內告知金管會即可);10%/25%/50% 走事前核准(取得前須申請、金管會審查通過才能取得),審查強度完全不同。

Q7怎麼向金管會申報?

依《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條件及股權變動申報辦法》備齊持股數、目的、資金來源、出質情形等書件,送金管會保險局。

Q8持股怎麼算?要不要加配偶?

要加。配偶、未成年子女、二親等血親、本人控制公司、信託受託人代持股份全部併計,依保險法第 139-2 條認定。

Q9超過門檻沒申報怎麼辦?

超過部分喪失表決權(仍享股利分配權),金管會命限期處分;另依保險法第 171-2 條有行政罰鍰。可向金管會補申報並評估減持策略。

Q10申請核准要多久?

依案件複雜度,一般約 30-90 日。涉及外資、控制權變動、複雜股權結構者可能更久。建議併購案在交易前 3-6 個月即啟動申請程序。

Q11保險法 139-1 vs 銀行法 25 條差在哪?

兩條結構幾乎相同(同樣 5%/10%/25%/50% 四門檻),但適格條件辦法、主管機關(皆金管會但不同局)、適格條件細節有別。本條 2010 年仿照銀行法第 25 條增訂。

Q12保險法 139-1 vs 證交法 43-1 差在哪?

證交法 43-1 是「揭露大量持股給市場」的資訊義務(適用所有上市公司),本條是「擁有保險公司」的監理義務(須事先核准)。兩條可能同時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hresholdobligationdeadlineapprovallegal_basis
1% 以上通知保險公司持有時第 7 項
5% 以上向金管會申報十日內事後申報第 1 項
5% 後增減逾 1%向金管會申報十日內事後申報第 1 項
10% 以上向金管會申請事先事前核准第 2 項
25% 以上向金管會申請事先事前核准第 2 項
50% 以上向金管會申請事先事前核准第 2 項

obligation

1% 以上
通知保險公司
5% 以上
向金管會申報
5% 後增減逾 1%
向金管會申報
10% 以上
向金管會申請
25% 以上
向金管會申請
50% 以上
向金管會申請

deadline

1% 以上
持有時
5% 以上
十日內
5% 後增減逾 1%
十日內
10% 以上
事先
25% 以上
事先
50% 以上
事先

approval

1% 以上
5% 以上
事後申報
5% 後增減逾 1%
事後申報
10% 以上
事前核准
25% 以上
事前核准
50% 以上
事前核准

legal_basis

1% 以上
第 7 項
5% 以上
第 1 項
5% 後增減逾 1%
第 1 項
10% 以上
第 2 項
25% 以上
第 2 項
50% 以上
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 第7条(株式の取得制限)及び第271条の10(主要株主基準値以上の議決権の保有者に係る届出)
韓國보험업법 제15조(대주주의 자격등)及 同法 제2조 第17-18호(대주주 정의)
中國保险法 第84-85條 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 年 中国银保监会令第 5 号)
德國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 16-19(Inhaber bedeutender Beteiligungen, Anzeige- und Untersagungsverfahren)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s L322-4 à L322-4-1(acquisition, extension ou cession de participations dans une entreprise d'assurance)
美國NAIC Model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 System Regulatory Act (Model #440) §§ 3-4(state-level 10% threshold for Form A filing),結合各州保險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91112 增訂)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掌握保險公司重要股東持股情形並確保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爰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為與國際接軌,爰參照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訂定保險核心原則及方法第八條規定持有股份達一定門檻之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以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就應申報之持股比率定為百分之五;至於應申請核准之持股比率,則規定於第二項。   四、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股份之情形,應包括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等情形,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為貫徹保險公司股權之透明化及具控制權股東適格性之管理,並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考量,爰於第四項規定,於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已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至於第二次以後之持股比率變動,則應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為確保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公司安定及保戶權益,於第五項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取得同一保險公司之股數、目的、適格條件、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等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七、為落實主管機關監督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機制,爰於第六項規定,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處分。   八、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有通知保險公司之必要,爰為第七項規定。

(09911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掌握保險公司重要股東持股情形並確保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爰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為與國際接軌,爰參照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訂定保險核心原則及方法第八條規定持有股份達一定門檻之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以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就應申報之持股比率定為百分之五;至於應申請核准之持股比率,則規定於第二項。   四、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股份之情形,應包括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等情形,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為貫徹保險公司股權之透明化及具控制權股東適格性之管理,並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考量,爰於第四項規定,於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已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至於第二次以後之持股比率變動,則應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為確保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公司安定及保戶權益,於第五項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取得同一保險公司之股數、目的、適格條件、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等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七、為落實主管機關監督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機制,爰於第六項規定,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處分。   八、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有通知保險公司之必要,爰為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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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39-1 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3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