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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39-1 條(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3.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5.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7.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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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分級審核門檻 3.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5.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未依」第1項、第2項或第4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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