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9-1 條(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
- 1.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3.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5.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6.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7.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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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9-1 條規定,同一人或關係人合計持股逾 5% 須十日內申報金管會,逾 10%、25%、50% 須事先核准。
Q · 買保險公司股票超過多少要申報?信託代持也算嗎?
依保險法第 139-1 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含配偶、二親等血親、控制公司)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5%,必須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管會申報;後續每增減逾 1% 也要報。擬持有逾 10%、25%、50% 者,須分別事先申請核准。第三人以信託、委任、契約、協議或授權方式代持的股份,全部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違反者超額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限期處分。
白話解讀
金融市場裡有一種權力遊戲叫「慢慢吃」:你在股市裡一點一點買進某家保險公司的股票,等你回過神,你已經持有5%了。從這一刻起,你不再是普通股民,你進入了金管會的雷達範圍。持有5%必須在十天內主動申報,之後每增減超過1%也要報。想進一步拿到10%、25%、50%?每一關都需要金管會事先核准。你用信託帳戶、太太的名字、或朋友的公司來買?法律看穿了這一招: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任何契約方式代持的股份,全部算進你的頭上。如果你沒申報就超過門檻,後果很具體:超過的股份直接喪失表決權,金管會命你限期賣掉。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9-1 條為保險業大股東持股申報與核准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 5%、10%、25%、50% 四個遞進門檻:超過 5% 須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超過 10%/25%/50% 須事先申請核准,配偶、未成年子女、二親等血親、控制公司、信託代持均應合併計算,違反者超額股份喪失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限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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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39-1 條是什麼?▾
建立保險業大股東持股申報與核准制度,5%/10%/25%/50% 四道遞進門檻防止暗中取得控制權。
Q2持股超過多少要申報?▾
5% 必須十日內向金管會申報,10%/25%/50% 須事先申請核准。
Q3同一關係人怎麼算?▾
配偶、未成年子女、二親等血親、控制公司、信託代持全部併計,詳見保險法第 139-2 條。
Q4怎麼申報?▾
向金管會提交申報書,載明持股數、目的、資金來源、出質情形等,依適格條件辦法附證明文件。
Q5未申報的後果是什麼?▾
超過部分喪失表決權,金管會命限期處分,依保險法第 171-2 條另有行政罰鍰。
Q6保險法 vs 銀行法大股東規定差在哪?▾
兩條設計平行(5% 申報、10%/25%/50% 核准),但適格條件辦法不同,銀行法第 25 條為原型,保險法 2010 年仿照增訂。
Q7保險法 139-1 vs 證交法 43-1 差在哪?▾
保險法管「擁有保險公司」、證交法管「揭露大量持股給市場」,前者要事先核准,後者只是申報義務。
Q8繼承取得的股票要不要申報?▾
依保險法第 139-2 條第 3 項,因繼承取得且未滿兩年的股份可不計入,兩年期滿仍持有則進入申報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hreshold | obligation | deadline | approval | legal_basis |
|---|---|---|---|---|
| 1% 以上 | 通知保險公司 | 持有時 | 無 | 第 7 項 |
| 5% 以上 | 向金管會申報 | 十日內 | 事後申報 | 第 1 項 |
| 5% 後增減逾 1% | 向金管會申報 | 十日內 | 事後申報 | 第 1 項 |
| 10% 以上 | 向金管會申請 | 事先 | 事前核准 | 第 2 項 |
| 25% 以上 | 向金管會申請 | 事先 | 事前核准 | 第 2 項 |
| 50% 以上 | 向金管會申請 | 事先 | 事前核准 | 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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