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1-2 條(罰則)
- 1.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2.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3.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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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1 條之 2 規範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規罰則,未申報或未經核准持股最高罰 400 萬,未通知保險公司最高罰 100 萬。
Q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超過門檻沒申報會被罰多少?
依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一項,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139條之1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 40 萬元以上、400 萬元以下罰鍰。若違反持股變動申報公告規定或未於限期內處分超額股份,同樣 40 萬至 400 萬。技術性的未通知保險公司本身,則處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誰能悄悄買下一家保險公司的控制權?沒有人。至少法律上不允許。這條罰則盯的就是保險公司的股權異動。持股到一定比例(第 139-1 條規定的門檻)不申報、不經核准就持有,罰股東本人 40 萬到 400 萬。股權變動沒有公告或沒在期限內處分股份,同樣罰。連「沒有通知保險公司」這種看似技術性的疏忽都罰 10 萬到 100 萬。三個項次,從重到輕,把股權監理的每一個環節都堵住了。為什麼監理機關對保險公司的股權這麼緊張?因為保險公司管的是保戶的錢,不是股東的錢。如果有人能在暗中取得控制權,保戶的權益就完全失去保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1 條之 2 為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規之行政罰則規定,配套第 139 條之 1 建立的股權申報核准制度,分三個項次以罰鍰金額梯度反映違規嚴重度:未申報或未經核准持股、未公告變動或未處分超額、未通知保險公司,構成保險業大股東監理的核心制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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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71-2 是什麼?▾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 139 條之 1 申報核准制度的罰則條文,分三項次梯度罰鍰。
Q2保險公司股東罰多少?▾
未申報或未經核准持股 40-400 萬;未公告或未處分 40-400 萬;未通知保險公司 10-100 萬。
Q3保險法 171-2 為什麼這麼嚴?▾
因保險公司管理保戶準備金資產可達實收資本 50 倍以上,控制股東不適格將危及保戶權益。
Q4誰會被本條罰?▾
罰違規股東個人,不罰保險公司本身,但保險公司仍有內部通報機制義務。
Q5保險法 171-2 vs 銀行法 128 差在哪?▾
立法架構相同但金額較低(銀行法 200-2000 萬),反映保險業最低資本(20 億)低於銀行(100 億)。
Q6持股違規會被沒收股份嗎?▾
不直接沒收,但金管會可命限期處分超額股份(第 139 條之 1 第六項),不處分連續罰。
Q7信託代持算違規嗎?▾
算。第 139 條之 1 第七項定義關係人包括控制信託,刻意分散持股規避申報屬本條第一項違規。
Q8怎麼避免觸法?▾
定期清查直接與間接持股(含關係人、信託),達門檻立即申報,重大變動依規公告並通知保險公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_保險法_171_2 | tw_銀行法_128 | tw_金控法_60 |
|---|---|---|---|
| 立法基礎 |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配套罰則 | 銀行法第 25 條配套罰則 | 金控法第 16 條配套罰則 |
| 罰鍰金額(最高) | 400 萬元 | 2,000 萬元 | 2,000 萬元 |
| 未通知罰鍰 | 10-100 萬元 | 50-500 萬元 | 50-500 萬元 |
| 金額差異原因 | 最低實收資本 20 億 | 最低實收資本 100 億 | 金控合計規模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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