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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71-2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2.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3.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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