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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72 條(遲延清算之處罰)

保險業經撤銷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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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2 條規定,保險業被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主管機關得處負責人各 60 萬到 600 萬元罰鍰,每位負責人個別計算。

Q · 保險公司被金管會撤照後拖著不清算,負責人會被罰嗎?

依保險法第 172 條,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 60 萬到 600 萬元罰鍰。「各」字是核心:董事長、總經理、清算人會被個別計算處罰,不是公司整體罰一筆。罰鍰目的是逼負責人快速啟動清算,防止資產被掏空、保戶請求權縮水。

白話解讀

一家保險公司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代表它已經不能再做保險生意了。但故事沒有在這裡結束。它手上還有成千上萬張有效保單、巨額的準備金、未結的理賠案件、以及跟各種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關係。清算就是把這些全部理清、結掉、該還的還、該賠的賠。問題是,清算對負責人來說沒有好處。拖著不清算,資產繼續放在公司帳上,負責人可能還在領薪水、住公司配的房子、開公司的車。甚至更惡劣的情況:趁清算前把資產轉移到自己名下。這條罰則就是對付這種拖延戰術的:你不清算,負責人每個人罰 60 萬到 600 萬。注意是「各」,意思是董事長、總經理、清算人,每個人都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2 條為保險業監理罰則中針對「清算遲延」設置的行政處罰規範,賦予主管機關於保險業執照被撤銷或廢止後,得對遲延啟動清算程序的負責人逐人裁處 60 萬至 600 萬元罰鍰,立法目的在於壓縮資產轉移空間、保護保戶請求權與安定基金墊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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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安定基金會墊付保障範圍內金額(壽險保額有上限),超出部分等清算分配。

Q2保險法第 172 條罰多少錢?

對每位負責人各裁罰新臺幣 60 萬到 600 萬元,董事長、總經理、清算人逐人計算。

Q3什麼叫「遲延不清算」?

保險業執照被撤銷廢止後,負責人未在合理期間啟動清算程序,由金管會個案認定。

Q4保險公司清算誰負責?

依公司法及保險業相關規定,由清算人擔任,通常為原董事或主管機關指定人選。

Q5保險安定基金保障多少?

依保險業安定基金辦法,壽險每一保單保障上限與額度有規定,產險另有計算方式。

Q6保險公司倒了還能拿到理賠嗎?

視保單性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清算分配順位三件事決定。

Q7保險法第 172 條與第 172-1 條差在哪?

第 172 條罰遲延清算行政罰,第 172-1 條罰清算期間資產轉移毀損帳冊為刑事責任。

Q8保險公司負責人怎麼啟動清算?

依公司法第 24 條以下及保險業特別規定,選任清算人、公告債權申報期、清查資產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保險法172條(本條)保險法172-1條保險法172-2條
處罰性質行政罰鍰刑事責任(最重七年有期徒刑)行政罰鍰(按次處罰)
處罰對象各負責人個別處罰負責人(刑罰主體)保險業/負責人
金額範圍60-600 萬/人刑罰另定依條款並按次累進
觸發行為遲延啟動清算清算期間轉移資產/毀損帳冊限期不予改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上の保険会社破綻処理及び清算手続規定(241条以下の保険管理人選任・解散・清算章)
🇰🇷 韓國보험업법상 보험회사 해산 및 청산 관련 규정(보험회사의 해산명령 후 청산절차 위반에 대한 행정처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八章「法律責任」第 168-176 條範圍內,關於撤銷許可後清算的相關罰則
🇩🇪 德國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清算與監督接管章節(BaFin 對清算遲延的監理處分)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ivre III - Liquidation des entreprises d'assurance (L. 326-1 以下,ACPR 監督下強制清算)
🇺🇸 美國NAIC Insurer Receivership Model Act + 各州保險法(如 NY Ins. Law Art. 74)關於保險公司接管與清算遲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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