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2-1 條(違反監理效力處罰)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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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2-1 條規範保險業被監管接管時妨礙監理之刑事責任,董事或職員拒交帳冊、隱匿文件、捏造債務、拒答虛偽答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保險公司被接管時,員工拒絕配合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72-1 條,保險業遭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若拒絕移交帳冊財產、隱匿毀損文件、捏造債務或拒答虛偽答復影響保戶權益,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上」最低刑度幾乎排除緩刑空間,連基層執行銷毀指令的職員都在處罰範圍內。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出事被政府接管,是金融市場最嚴重的警報之一。但比接管本身更可怕的,是接管之後那些人開始銷毀證據。這條就是對付這些人的。當主管機關(金管會)對保險公司啟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任何職員,如果敢做以下四件事中的任何一件:拒絕移交帳冊財產、隱匿毀損文件或脫產、捏造假債務、拒答或說謊影響保戶權益,直接面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兩千萬罰金。注意「一年以上」這個下限,代表法官沒有判緩刑的空間(除非符合刑法第74條特殊要件),幾乎篤定要入監。這條保護的不是政府的面子,是你我繳了保費卻可能拿不回來的那筆錢。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2-1 條為金融監理刑事配套規範,規範保險業在主管機關啟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三種行政處分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職員之配合義務與違反責任。本條建立四款犯罪類型:拒絕移交、隱匿毀損、捏造債務、拒答虛偽答復,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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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被接管,我的保單還有效嗎?▾
有效。接管不等於倒閉,你的保單契約繼續存在。接管人會評估公司資產後決定處理方式,通常是將保單概括移轉給其他保險公司(如國華人壽移轉給全球人壽)。安定基金會在移轉過程中保障保戶權益。內行人提示:接管期間千萬不要主動解約,解約金通常比概括移轉後的權益少很多。
Q2我在保險公司上班,被接管的時候我該怎麼做?▾
最重要的一件事:不要碰任何文件的銷毀流程。就算是例行性的文件銷毀,在接管期間都要停止。接管人會來要求移交所有業務相關資料,你的義務是全面配合。如果有人叫你「先把某些東西清掉」,用文字訊息確認這個指令,然後拒絕執行。內行人提示:本條的「其他職員」涵蓋所有層級,包括派遣員工和約聘人員。
Q3高層捏造假債務是什麼意思?實務上怎麼操作?▾
最常見的手法是在被接管前,跟關係人(人頭公司、親屬)簽假合約,製造不存在的應付帳款,讓公司的錢「合法」流出去。等接管人進來時,帳面上看起來是正常的商業往來。第三款就是針對這種行為。內行人提示:接管人進場後的第一件事通常就是凍結所有帳戶並清查接管前三到六個月的異常交易。
Q4保險法 172-1 條是什麼?▾
金融監理刑事配套規範,建立保險業被監管接管時公司人員的協力義務及違反之刑事責任,最低 1 年最高 7 年有期徒刑。
Q5什麼叫保險公司被接管?▾
依保險法 149 條,主管機關認為保險業財務或業務有礙健全經營時,可啟動三種行政處分:監管(原管理層續任)、接管(派員接手經營)、勒令停業清理(最重)。
Q6妨礙接管罪的「其他職員」包括誰?▾
凡與業務相關之公司受僱人均屬之,包括派遣員工、約聘人員、行政人員。2014 年某壽險接管案中,連影印工作的行政人員都被約談。
Q7「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是什麼意思?▾
在接管前以贈與、低價售出、清償未到期債務等方式減少公司可供清償資產的行為,常見手法包括轉移不動產、提前清償關係人債務。
Q8保險公司被接管,員工該如何配合?▾
立即停止所有文件處理流程 → 整理待移交資產清單 → 配合接管人列表移交 → 據實答復詢問,全程留書面紀錄。
Q9接管令下來,我手上的文件該怎麼處理?▾
原封不動凍結,不得銷毀、轉移、隱匿。例行性的碎紙作業也要停止,等待接管人到場全面盤點。
Q10收到上級銷毀文件指令怎麼自保?▾
用 email、公司通訊軟體或 LINE 文字訊息回覆確認指令內容,書面拒絕並保留證據。此訊息日後可將刑責從你身上轉移到下指令者。
Q11安定基金理賠流程是什麼?▾
保險業被接管後 → 接管人評估資產 → 提出概括移轉方案 → 安定基金墊付差額 → 保單由承受方繼續服務,保戶不需主動申請。
Q12保險法 172-1 vs 銀行法 127-2 差在哪?▾
結構幾乎相同(董監事+其他職員、1-7 年刑度、2,000 萬罰金),差別僅在適用對象:172-1 對保險業、127-2 對銀行業。立法時相互參照對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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