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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72-1 條(違反監理效力處罰)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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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2-1 條規範保險業被監管接管時妨礙監理之刑事責任,董事或職員拒交帳冊、隱匿文件、捏造債務、拒答虛偽答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保險公司被接管時,員工拒絕配合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72-1 條,保險業遭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若拒絕移交帳冊財產、隱匿毀損文件、捏造債務或拒答虛偽答復影響保戶權益,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上」最低刑度幾乎排除緩刑空間,連基層執行銷毀指令的職員都在處罰範圍內。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出事被政府接管,是金融市場最嚴重的警報之一。但比接管本身更可怕的,是接管之後那些人開始銷毀證據。這條就是對付這些人的。當主管機關(金管會)對保險公司啟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任何職員,如果敢做以下四件事中的任何一件:拒絕移交帳冊財產、隱匿毀損文件或脫產、捏造假債務、拒答或說謊影響保戶權益,直接面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兩千萬罰金。注意「一年以上」這個下限,代表法官沒有判緩刑的空間(除非符合刑法第74條特殊要件),幾乎篤定要入監。這條保護的不是政府的面子,是你我繳了保費卻可能拿不回來的那筆錢。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2-1 條為金融監理刑事配套規範,規範保險業在主管機關啟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三種行政處分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職員之配合義務與違反責任。本條建立四款犯罪類型:拒絕移交、隱匿毀損、捏造債務、拒答虛偽答復,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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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被接管,我的保單還有效嗎?

有效。接管不等於倒閉,保單會由接管人概括移轉至其他保險公司,安定基金保障保戶權益。

Q2我在保險公司上班,被接管時該怎麼做?

立即停止所有文件處理流程,配合接管人移交,拒絕上級的銷毀指令並書面留證。

Q3妨礙接管罪和銀行法 127-2 差在哪?

兩條結構幾乎相同,刑度一致(1-7 年),差別僅在適用對象:172-1 對保險業、127-2 對銀行業。

Q4高層捏造假債務是什麼意思?

在接管前跟人頭公司簽假合約製造應付帳款,讓資金「合法」流出,接管人進場後會逐筆審查 3-6 個月內異常交易。

Q5基層職員執行銷毀指令也有罪嗎?

有。本條第二款適用「其他職員」,不限決策層。實務上 2014 年某壽險接管案連影印人員都被約談。

Q6保險公司被接管要多久?

監管通常 3-6 個月評估,接管期最長 1 年(保險法 149),無法回復才進入清理或合併。

Q7安定基金能保多少?

人身保險保戶權益依保單類型計算,安定基金概括承受時的保障上限由金管會公告(請查最新公告)。

Q8拒答接管人詢問會被起訴嗎?

會。本條第四款「無故拒絕」或「虛偽答復」致影響保戶權益者構成本罪,沉默權在行政程序中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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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172-1 vs 銀行法 127-2[ { "item": "適用對象", "left": "保險業(壽險、產險)", "right": "銀行業" }, { "item": "啟動要件", "left": "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 "right": "監管、接管" }, { "item": "行為人範圍", "left":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他職員", "right":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他職員" }, { "item": "刑度", "left": "1-7 年有期徒刑", "right": "1-7 年有期徒刑" }, { "item": "併科罰金", "left": "二千萬元以下", "right": "二千萬元以下" }, { "item": "保戶/存戶保障機構", "left": "保險安定基金", "right":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317条の3(検査妨害・忌避罪等)
🇰🇷 韓國보험업법 제204조(감독・검사 관련 형사벌)
🇨🇳 中國保险法 第170条(拒不提供资料、隐匿转移财产之处罚)
🇩🇪 德國VAG § 332(Strafvorschriften bei Hinderung der Aufsich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612-1 et suivants(obstruction au contrôle de l'A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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