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保險法 第 172-2 條(期限內不予改正得按次處罰)
- 1.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2.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規定:保險業違規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輕微者得免罰。
Q · 保險公司被罰一次就結束了嗎?
依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第一項,保險業被處罰後於限期內仍不改正,主管機關可依本條按次處罰,法條沒有設次數上限。每一次新的處罰另起一個改正期限,形成持續性的監理壓力。第二項則允許情節輕微案件免予處罰,留給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彈性裁量的空間。
白話解讀
罰了一次不改,再罰。罰了兩次不改,繼續罰。這條賦予金管會一個不斷加壓的工具:保險公司被處罰後,限期內仍不改正,主管機關可以按次連續處罰,沒有上限。你可以把它想成停車場的計時收費:每多停一個時段就多收一次錢,只不過這裡的「收費」是行政罰鍰,金額可能是幾十萬到幾百萬一次。同時,第二項留了一個安全閥:情節輕微的違規,主管機關可以選擇不罰。這兩項加在一起構成了一套「軟硬兼施」的執法工具箱:該重罰的絕不手軟,不值得罰的不浪費行政資源。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為保險業罰則章的「按次處罰條款」,第一項建立違規不改正時主管機關得連續處罰的機制,第二項建立情節輕微得免罰的彈性條款。本條本身不單獨適用,必須配合保險法本節其他罰鍰條文(如第 168 條、第 168 條之 2、第 171 條之 1 等)才能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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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是什麼?▾
規定保險業限期內不改正可被金管會按次連罰、情節輕微者得免罰的條文
Q2金管會按次處罰有上限嗎?▾
法條沒設次數或金額上限,理論上不改正可一直罰
Q3保險公司被裁罰後最重要的事是什麼?▾
確認改正期限並在期限內完成改善,避免按次加罰
Q4情節輕微免罰實務上常見嗎?▾
極少,多用於純形式瑕疵或已自行改正的案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ernative | use_when |
|---|---|---|---|
| 適用前提 | 需先有他條文裁罰,再依本條連續處罰 | 保險法 168 條 = 獨立罰鍰條文,可單獨適用 | 本條 = 加壓工具;168 條 = 基礎處罰 |
| 處罰次數上限 | 無上限,按次連罰 | 原罰鍰條文 = 單次裁罰 | 持續性違規用本條;單一事件用原條文 |
| 免罰彈性 | 第二項明文得免予處罰 | 行政罰法 19 條 = 一般免罰原則 | 保險業特別法優先適用本條第二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307条(業務停止命令違反時の継続加重)
🇰🇷 韓國보험업법 제209조(과태료 부과)
🇨🇳 中國保险法 第 171 條(按日連續處罰)
🇩🇪 德國VAG § 332 i.V.m. OWiG § 17(fortgesetzte Ordnungswidrigkei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612-39(sanctions de l'ACP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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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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