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保險法 第 172-2 條(期限內不予改正得按次處罰)

  1. 1.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2. 2.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規定:保險業違規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輕微者得免罰。

Q · 保險公司被罰一次就結束了嗎?

依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第一項,保險業被處罰後於限期內仍不改正,主管機關可依本條按次處罰,法條沒有設次數上限。每一次新的處罰另起一個改正期限,形成持續性的監理壓力。第二項則允許情節輕微案件免予處罰,留給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彈性裁量的空間。

白話解讀

罰了一次不改,再罰。罰了兩次不改,繼續罰。這條賦予金管會一個不斷加壓的工具:保險公司被處罰後,限期內仍不改正,主管機關可以按次連續處罰,沒有上限。你可以把它想成停車場的計時收費:每多停一個時段就多收一次錢,只不過這裡的「收費」是行政罰鍰,金額可能是幾十萬到幾百萬一次。同時,第二項留了一個安全閥:情節輕微的違規,主管機關可以選擇不罰。這兩項加在一起構成了一套「軟硬兼施」的執法工具箱:該重罰的絕不手軟,不值得罰的不浪費行政資源。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為保險業罰則章的「按次處罰條款」,第一項建立違規不改正時主管機關得連續處罰的機制,第二項建立情節輕微得免罰的彈性條款。本條本身不單獨適用,必須配合保險法本節其他罰鍰條文(如第 168 條、第 168 條之 2、第 171 條之 1 等)才能啟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按次處罰有上限嗎?最多罰幾次?

法條沒有設上限。理論上只要不改正,主管機關可以無限次處罰。每次處罰的金額依原裁罰條文的罰鍰範圍,不是自動加倍。但連續多次不改正,主管機關通常會升級處分手段,例如從罰鍰改為停止業務、撤銷許可等更嚴厲的措施。實務上連續三次按次處罰不改正,通常就是主管機關啟動更高層級處分(如接管)的前兆。

Q2第二項「免予處罰」實務上什麼情況會用到?

非常罕見。最常見的適用情形是純形式瑕疵且已自行改正、影響範圍極小、非故意且初犯。例如保險公司漏報某份定期報表,發現後立即補報且內容無誤。金管會偶爾會採行政指導(發函要求注意)取代裁罰。不要主動援引這項來抗辯,因為「情節是否輕微」的判斷權完全在主管機關,主張幾乎不影響結果。把精力放在改正上比較實際。

Q3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是什麼?

保險業罰則章的按次處罰條款,違規不改正可被金管會連續處罰且無次數上限,情節輕微者得免罰。

Q4什麼叫「按次處罰」?

違規行為人於限期內未改正,主管機關得就同一違規事實連續處罰,每次處罰另起改正期限的行政罰機制。

Q5什麼叫「情節輕微」?

純形式瑕疵、已自行改正、影響範圍極小、非故意且初犯等情境,由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裁量。

Q6按次處罰跟加倍處罰差在哪?

民國 81 年舊法採加倍至五倍模式,107 年修正改採按次處罰,每次金額依原裁罰條文範圍而非自動加倍。

Q7保險公司收到裁罰書第一步該做什麼?

翻到改正期限欄位倒數計時,三日內召集法遵會議擬定改善計畫,期限前完成改善並書面函報金管會。

Q8如何避免被按次處罰?

在改正期限內主動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主管機關報告進度,金管會決定是否按次加罰時會考量公司態度與作為。

Q9認為處分不當怎麼辦?

30 日內提訴願但不停止改正義務,雙軌並行避免按次加罰。訴願期間改正完成可作為訴願有利證據。

Q10上市櫃保險公司被按次處罰要做什麼揭露?

必須公告為重大訊息,含處罰金額、改正期限、改善計畫,影響股價與市場信心可能遠超罰鍰本身。

Q11保險法 172-2 vs 銀行法 136 條差在哪?

兩條都是按次處罰平行規定,但保險業特別法第二項明文免罰條款,銀行法則依行政罰法 19 條一般原則。

Q12按次處罰 vs 接管處分差在哪?

按次處罰是罰鍰累積;接管是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經營,依保險法 149 條啟動,是按次處罰多次無效後的升級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ernativeuse_when
適用前提需先有他條文裁罰,再依本條連續處罰保險法 168 條 = 獨立罰鍰條文,可單獨適用本條 = 加壓工具;168 條 = 基礎處罰
處罰次數上限無上限,按次連罰原罰鍰條文 = 單次裁罰持續性違規用本條;單一事件用原條文
免罰彈性第二項明文得免予處罰行政罰法 19 條 = 一般免罰原則保險業特別法優先適用本條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307条(業務停止命令違反時の継続加重)
🇰🇷 韓國보험업법 제209조(과태료 부과)
🇨🇳 中國保险法 第 171 條(按日連續處罰)
🇩🇪 德國VAG § 332 i.V.m. OWiG § 17(fortgesetzte Ordnungswidrigkei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612-39(sanctions de l'ACP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