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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保險法 第 17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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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3 條於民國 94 年(2005 年)刪除,原規範主管機關罰鍰得強制執行,現整併進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辦理。

Q · 保險法 173 條為什麼被刪除?

保險法第 173 條於 2005 年(民國 94 年)刪除。原條文規範主管機關(現為金管會)依法所為罰鍰得強制執行,但因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之執行程序,個別法律不需重複規定。各部會法律的「我罰的可以強制執行」條款於 2000 年後普遍刪除整併。現行金管會等行政機關所開罰鍰之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規定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原本只說一件事:主管機關開的罰鍰,可以依法強制執行。2005年被刪除,原因不是不能強制執行了,剛好相反——是因為「行政罰鍰由誰來執行」這件事,已經統一回歸到行政執行法去處理。各部會的法律不需要重複寫一遍「我罰的可以強制執行」,這變成所有行政機關共通的程序。這是法律體系整理的常見動作:把分散在各部會法律裡重複的程序規定,統一收回到統籌的程序法中。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3 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 94 年即 2005 年刪除)。其原條文規範主管機關依法所為罰鍰之強制執行依據,因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執行程序,本條基於法律體系整理原則予以刪除,相關規範回歸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辦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73 條是什麼?

1929 年制定的條文,原規範主管機關依法所為罰鍰得強制執行,2005 年因行政執行業務統一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而刪除。

Q2保險法 173 條為什麼被刪除?

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執行程序,個別法律不需重複規定,故 2005 年隨保險法大幅修正一併刪除。

Q3金管會罰鍰怎麼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受罰者逾期不繳,由金管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可扣押、拍賣財產、限制出境、必要時管收。

Q4保險公司收到罰鍰怎麼辦?

三條路線:繳清 / 提訴願爭執處分合法性 / 行政訴訟。逾期不繳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Q5保險法 173 vs 行政執行法 11 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為歷史條文,後者為現行統一規範。實質效力上罰鍰仍可強制執行,差別在依據改為單一法律。

Q6行政罰鍰 vs 民事債權 強制執行差在哪?

行政罰鍰依行政執行法走行政執行分署,民事債權依強制執行法走法院民事執行處,兩套程序不同。

Q7怎麼查已刪除條文的歷史版本?

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找到該法 → 點「歷史法規」→ 選刪除前最後版本,可看到完整原文與立法理由。

Q8主管機關罰鍰 vs 法院罰金 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行政罰法),罰金是法院刑事判決之刑罰(刑法第 33 條),性質、程序、救濟管道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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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時間保險法 173(1929 制定 / 2005 刪除)行政執行法 11 以下(現行)
規範對象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罰鍰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執行機關原條文未明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
執行手段依法強制執行(概括規定)扣押、拍賣財產、限制出境、限制住居、管收
救濟管道原條文未明定聲明異議 → 訴願 → 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第 53 条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德國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VwVG) § 1 ff. — 一般行政強制執行統一立法傳統,BGB 1953 年制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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