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保險法 第 173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3 條於民國 94 年(2005 年)刪除,原規範主管機關罰鍰得強制執行,現整併進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辦理。

Q · 保險法 173 條為什麼被刪除?

保險法第 173 條於 2005 年(民國 94 年)刪除。原條文規範主管機關(現為金管會)依法所為罰鍰得強制執行,但因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之執行程序,個別法律不需重複規定。各部會法律的「我罰的可以強制執行」條款於 2000 年後普遍刪除整併。現行金管會等行政機關所開罰鍰之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規定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原本只說一件事:主管機關開的罰鍰,可以依法強制執行。2005年被刪除,原因不是不能強制執行了,剛好相反——是因為「行政罰鍰由誰來執行」這件事,已經統一回歸到行政執行法去處理。各部會的法律不需要重複寫一遍「我罰的可以強制執行」,這變成所有行政機關共通的程序。這是法律體系整理的常見動作:把分散在各部會法律裡重複的程序規定,統一收回到統籌的程序法中。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3 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 94 年即 2005 年刪除)。其原條文規範主管機關依法所為罰鍰之強制執行依據,因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執行程序,本條基於法律體系整理原則予以刪除,相關規範回歸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辦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73 條是什麼?

保險法第 173 條為 1929 年制定的條文,原規範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罰鍰得強制執行。2005 年因行政執行業務統一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而刪除,現行對應規範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

Q2保險法 173 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理由為行政執行業務應統一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個別法律不需重複規定。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執行程序,本條於 2005 年 5 月 18 日隨保險法大幅修正一併刪除。

Q3保險法 173 vs 行政執行法 11 條差在哪?

保險法 173 條已刪除為歷史條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為現行統一規範。實質效力上罰鍰仍可強制執行,差別在法律依據改為單一法律,執行機關明定為行政執行分署,救濟管道為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

Q4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是什麼?

規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含行政罰鍰、規費、滯納金等)之強制執行程序,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是現行行政罰鍰執行的統一依據。

Q5金管會的主管機關地位是什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為保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自 2004 年成立後接手原財政部保險業監理職權,可開立罰鍰並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Q6金管會罰鍰怎麼強制執行?

受罰者逾期不繳,金管會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分署可扣押、拍賣財產,必要時限制出境、管收。

Q7保險公司收到罰鍰怎麼辦?

三條路線:限期內繳清 / 提訴願爭執處分合法性(30 日內)/ 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逾期不繳將被強制執行。

Q8怎麼查已刪除條文的歷史版本?

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找到該法 → 點「歷史法規」→ 選刪除前最後版本,可看到完整原文與立法理由說明。

Q9怎麼找已刪除條文的替代規範?

看立法院公報的刪除理由說明(通常會點明「相關規範回歸 OO 法」),或查同性質的現行統一程序法。本條對應行政執行法。

Q10保險法 173 vs 行政執行法 11 差在哪?

前者 1929-2005 已刪除為歷史條文,後者為現行統一規範。實質效力上罰鍰仍可強制執行,差別在法律依據改為單一法律、執行機關明定為行政執行分署。

Q11行政罰鍰 vs 民事債權 強制執行差在哪?

行政罰鍰依行政執行法走行政執行分署,民事債權依強制執行法走法院民事執行處,兩套程序、執行機關、救濟管道完全不同。

Q12主管機關罰鍰 vs 法院罰金 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行政罰法),罰金是法院刑事判決之刑罰(刑法第 33 條),性質、程序、救濟管道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version_aversion_b
規範時間保險法 173(1929 制定 / 2005 刪除)行政執行法 11 以下(現行)
規範對象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罰鍰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執行機關原條文未明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
執行手段依法強制執行(概括規定)扣押、拍賣財產、限制出境、限制住居、管收
救濟管道原條文未明定聲明異議 → 訴願 → 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第 53 条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德國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VwVG) § 1 ff. — 一般行政強制執行統一立法傳統,BGB 1953 年制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