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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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3 條於民國 94 年(2005 年)刪除,原規範主管機關罰鍰得強制執行,現整併進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辦理。
Q · 保險法 173 條為什麼被刪除?
保險法第 173 條於 2005 年(民國 94 年)刪除。原條文規範主管機關(現為金管會)依法所為罰鍰得強制執行,但因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之執行程序,個別法律不需重複規定。各部會法律的「我罰的可以強制執行」條款於 2000 年後普遍刪除整併。現行金管會等行政機關所開罰鍰之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規定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原本只說一件事:主管機關開的罰鍰,可以依法強制執行。2005年被刪除,原因不是不能強制執行了,剛好相反——是因為「行政罰鍰由誰來執行」這件事,已經統一回歸到行政執行法去處理。各部會的法律不需要重複寫一遍「我罰的可以強制執行」,這變成所有行政機關共通的程序。這是法律體系整理的常見動作:把分散在各部會法律裡重複的程序規定,統一收回到統籌的程序法中。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3 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 94 年即 2005 年刪除)。其原條文規範主管機關依法所為罰鍰之強制執行依據,因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執行程序,本條基於法律體系整理原則予以刪除,相關規範回歸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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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73 條是什麼?▾
1929 年制定的條文,原規範主管機關依法所為罰鍰得強制執行,2005 年因行政執行業務統一回歸行政執行法辦理而刪除。
Q2保險法 173 條為什麼被刪除?▾
行政執行法已統一規範行政罰鍰執行程序,個別法律不需重複規定,故 2005 年隨保險法大幅修正一併刪除。
Q3金管會罰鍰怎麼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受罰者逾期不繳,由金管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可扣押、拍賣財產、限制出境、必要時管收。
Q4保險公司收到罰鍰怎麼辦?▾
三條路線:繳清 / 提訴願爭執處分合法性 / 行政訴訟。逾期不繳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Q5保險法 173 vs 行政執行法 11 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為歷史條文,後者為現行統一規範。實質效力上罰鍰仍可強制執行,差別在依據改為單一法律。
Q6行政罰鍰 vs 民事債權 強制執行差在哪?▾
行政罰鍰依行政執行法走行政執行分署,民事債權依強制執行法走法院民事執行處,兩套程序不同。
Q7怎麼查已刪除條文的歷史版本?▾
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找到該法 → 點「歷史法規」→ 選刪除前最後版本,可看到完整原文與立法理由。
Q8主管機關罰鍰 vs 法院罰金 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行政罰法),罰金是法院刑事判決之刑罰(刑法第 33 條),性質、程序、救濟管道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version_a | version_b |
|---|---|---|
| 規範時間 | 保險法 173(1929 制定 / 2005 刪除) | 行政執行法 11 以下(現行) |
| 規範對象 | 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罰鍰 | 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
| 執行機關 | 原條文未明定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 |
| 執行手段 | 依法強制執行(概括規定) | 扣押、拍賣財產、限制出境、限制住居、管收 |
| 救濟管道 | 原條文未明定 | 聲明異議 → 訴願 → 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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