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5-1 條(保險輔助人加入同業公會)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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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5-1 條規定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公會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會。
Q · 保險公司一定要加入公會才能營業嗎?
依保險法第 165-1 條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這是金管會許可之外的最後一道營業門檻。同時,公會也不能無正當理由拒絕你入會或附加不當條件,遭拒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白話解讀
金融業有一個潛規則:你不加入同業公會,就不能開門做生意。保險業也一樣。不管你是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還是保險公證人公司,營業的前提是先成為同業公會的會員。這不是自願性質的行業交流俱樂部,這是法律強制的入場券。但硬幣的另一面也很重要:公會也不能沒有理由拒絕你加入,更不能在你入會時附加不合理的條件。這個雙向義務的設計解決了兩個問題:第一,確保所有業者都在公會的自律規範下營運,沒有人能游離在體系之外;第二,防止公會成為既有業者排擠新進競爭者的工具。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5-1 條為民國 96 年(2007 年)增訂之強制入會條款,規範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公司加入同業公會為營業前提,同時課予公會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會之開放義務,建立金融業自律監管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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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一定要加入公會才能營業嗎?▾
是,依保險法 165-1 條強制入會,不入會不得營業。
Q2個人保險業務員需要加入公會嗎?▾
不需要個人入會,透過所屬公司滿足入會義務。
Q3公會拒絕我加入怎麼辦?▾
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Q4保險公會強制入會違憲嗎?▾
對營業自由是限制但有公益基礎,憲法法庭未宣告違憲。
Q5保險經紀人公司強制入會的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165-1 條,2007 年增訂。
Q6什麼算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入會?▾
申請人不具備保險法 163 條許可資格才算正當理由。
Q7公會入會費用大約多少?▾
依公會章程,年費通常數萬至數十萬不等。
Q8未加入公會就營業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7-2 條處罰鍰並可勒令停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cope | effect |
|---|---|---|
| 金管會許可 | 資格取得 | 證明財務與專業條件達標 |
| 保險法 165-1 強制入會 | 營業前提 | 未入會不得營業,違者受罰 |
| 公會自律規範(165-2) | 營業期間 | 拘束所有會員,違反受公會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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