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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5-1 條(保險輔助人加入同業公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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