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1 條(罰則)
- 1.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2.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3.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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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1 條規範境外保單違法招攬,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加二千萬罰金,無照經營罰九十萬至九百萬。
Q · 幫朋友介紹境外保險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7-1 條第一項,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介紹、推薦、轉介客戶都可能構成「招攬」,不需要收佣金或簽約。買保險的消費者本身不會被處罰,但會喪失我國法律救濟管道。2025 年修法開了極窄的政策例外,限「主管機關公告之險種」且「透過合法保險經紀人」。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數以萬計的人被朋友、同事、甚至理財顧問推薦「境外保險」,香港儲蓄險、新加坡醫療險,聽起來收益高、保障好。但幫你牽線的那個人,如果沒有合法身分或替非本國保險業招攬,他正在犯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兩千萬罰金。這不是行政裁罰,是刑事案件,會留前科。2011 年修法把這個行為從行政罰升級為刑事罰,就是因為境外保單詐騙和糾紛太多,消費者出事後求償無門。2025 年最新修正開了一道窄門:配合政府政策(例如職業運動員保險國內買不到的)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險種,可以透過保險經紀人合法向國外投保。但這道門極窄,一般人遇到的「境外保險推薦」幾乎不在例外範圍內。第三項另外處理無照經營:沒有執業證照就做保險代理、經紀或公證人的業務,罰九十萬到九百萬。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1 條為境外保單違法招攬的核心刑罰規範,第一項處罰代理、經紀或招攬非本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務的行為人,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加二千萬罰金;第二項建立法人連帶罰金責任;第三項處罰無照經營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罰鍰九十萬至九百萬。2011 年從行政罰升級為刑事罰,2025 年增訂政府政策例外的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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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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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67-1 條罰多重?▾
第一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三百萬至二千萬罰金;第三項無照經營九十萬至九百萬罰鍰。
Q2買境外保單會被罰嗎?▾
不會。本條處罰招攬者不處罰投保人,但消費者會喪失我國法律救濟管道。
Q3幫朋友介紹境外保險算違法嗎?▾
可能。本條「招攬」定義寬鬆,介紹、推薦、轉介都可能構成,不需收佣金或簽約。
Q4保險經紀人證照過期還能執業嗎?▾
不能。第三項規定未領執業證照經營保險代理、經紀、公證業務,罰鍰九十萬至九百萬。
Q52025 年修法後境外保險合法了嗎?▾
未全面開放。例外限三條件: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主管機關公告之險種、透過合法保險經紀人投保。
Q6公司員工違法招攬,公司也要受罰嗎?▾
要。第二項規定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前項罪者,對該法人亦科該項罰金。
Q7境外保單出事能告嗎?▾
幾乎沒救濟管道。境外保險業不受我國金管會監管,準據法與管轄均在境外,訴訟成本極高。
Q8情節重大會怎麼處置?▾
主管機關可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銀行停止全部業務、廢止許可、註銷執業證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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