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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者營業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 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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