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者營業之處罰)
- 1.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2.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 條規範非保險業者擅自經營保險業務,刑度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獲利破億 7 年起跳,法人雙罰。
Q · 沒有保險業執照在外面收費承諾理賠,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7 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千萬至 2 億元罰金;犯罪獲利達 1 億元以上者刑度加重為 7 年以上、罰金 2,500 萬至 5 億元。所謂「保險業務」依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定義,看實質結構(收費 + 對特定事故承擔賠付)不看名稱。第 2 項規定法人犯罪時,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個人受罰外,法人本身也要科處罰金,是雙罰制設計。
白話解讀
3到10年有期徒刑,犯罪獲利1億以上7年起跳,外加最高5億罰金。這不是普通的金融犯罪罰則,這是真正會讓人家破人亡的等級。為什麼立法者下這麼重的手?因為這條打的不是「正規保險公司忘了申請某項業務」(那是第166條),而是「根本不是保險業的人在外面收保費」。最常見的形態你聽過:「會員制保障計畫」、「XX互助會員費」、「虛擬貨幣保單」、宗教社群的「平安基金」。表面是創新或互助,內裡是收錢但不受任何金融監管的高風險集資。當這些計畫倒掉(必然會倒),你的「保費」追不回來,因為對方不是金融機構、沒有準備金、不受金管會監管、沒進入安定基金的保護網。第2項補上一刀:公司犯這條,法人本身也要被科罰金,不是只罰個人。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 條為非法經營保險業之刑事罰則,規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經營保險業務者之刑事責任。本條採三段式量刑(3-10 年基本刑、1 億獲利加重 7 年起跳、法人雙罰),是金融秩序維護與消費者保護的核心刑事規範,立法目的在於將真正受監管的合法保險業與假冒保險名義之集資詐騙明確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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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罪刑度多重?▾
基本刑 3-10 年徒刑加 1 千萬至 2 億罰金,獲利 1 億以上加重至 7 年起跳,罰金 2,500 萬至 5 億
Q2什麼算「經營保險業務」?▾
依保險法第 136 條,看實質結構:收費對價 + 承擔特定事故賠付承諾 + 規模化
Q3互助會、會員制保障算不算?▾
結構符合就算,名稱無關。判準三問:定期繳費?約定特定事故給付?規模化會員制?
Q4虛擬貨幣保險 DAO 觸不觸這條?▾
完全適用。智能合約自動理賠的本質就是保險業務,去中心化不脫罪
Q5受害人如何追回繳款?▾
刑事告訴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
Q6法人代表會被個人究責嗎?▾
會。第 2 項規定法人犯罪時行為人個人受罰,法人也科罰金,雙罰制
Q7和第 166 條差在哪?▾
166 是「應申請未申請」的行政罰,167 是「根本不是保險業卻去做」的刑事重罪
Q8刑事追訴時效多久?▾
基本刑追訴時效 20 年,加重結果(7 年以上)追訴時效 3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penalty | applies_when |
|---|---|---|---|
| 保險法第 167 條 | 非保險業者經營保險業務 | 3-10 年徒刑 + 1 千萬至 2 億罰金(獲利破億 7 年起跳) | 根本沒有保險業執照 |
| 保險法第 166 條 | 保險業者應申請未申請業務 | 行政罰鍰 | 已是合法保險業但漏申請某項業務 |
| 銀行法第 125 條 | 非銀行業經營銀行業務 | 3-10 年徒刑(立法參考來源) | 非法吸金或地下金融 |
| 刑法第 339 條 | 詐欺取財 | 5 年以下徒刑 | 假保險詐騙常同時觸犯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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