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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者營業之處罰)

  1. 1.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 2.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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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7 條規範非保險業者擅自經營保險業務,刑度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獲利破億 7 年起跳,法人雙罰。

Q · 沒有保險業執照在外面收費承諾理賠,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7 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千萬至 2 億元罰金;犯罪獲利達 1 億元以上者刑度加重為 7 年以上、罰金 2,500 萬至 5 億元。所謂「保險業務」依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定義,看實質結構(收費 + 對特定事故承擔賠付)不看名稱。第 2 項規定法人犯罪時,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個人受罰外,法人本身也要科處罰金,是雙罰制設計。

白話解讀

3到10年有期徒刑,犯罪獲利1億以上7年起跳,外加最高5億罰金。這不是普通的金融犯罪罰則,這是真正會讓人家破人亡的等級。為什麼立法者下這麼重的手?因為這條打的不是「正規保險公司忘了申請某項業務」(那是第166條),而是「根本不是保險業的人在外面收保費」。最常見的形態你聽過:「會員制保障計畫」、「XX互助會員費」、「虛擬貨幣保單」、宗教社群的「平安基金」。表面是創新或互助,內裡是收錢但不受任何金融監管的高風險集資。當這些計畫倒掉(必然會倒),你的「保費」追不回來,因為對方不是金融機構、沒有準備金、不受金管會監管、沒進入安定基金的保護網。第2項補上一刀:公司犯這條,法人本身也要被科罰金,不是只罰個人。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7 條為非法經營保險業之刑事罰則,規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經營保險業務者之刑事責任。本條採三段式量刑(3-10 年基本刑、1 億獲利加重 7 年起跳、法人雙罰),是金融秩序維護與消費者保護的核心刑事規範,立法目的在於將真正受監管的合法保險業與假冒保險名義之集資詐騙明確隔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參加宗教團體的「互助平安金」會踩這條嗎?

看實質結構。如果是純粹的善款、無對價、不承諾特定理賠金額、沒有規模化會員制,通常不構成。但如果有定期收費、固定理賠承諾、會員權利義務明確、規模龐大,就高度可能被認定為經營保險業務。內行人提示:判斷三問——是不是定期繳費、是不是約定特定事故給付特定金額、規模有沒有達到「準保險公司」程度。三個都是就有重大風險,主辦人應立刻向金管會諮詢調整結構。

Q2我加入這種計畫繳了很多錢,能拿回來嗎?

刑事偵查啟動後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免繳裁判費。但實際拿回多少看對方資產有沒有被脫產。越早報案、越多受害人聯合行動,凍結資產的機會越大。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做兩件事——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同時向檢調報案。這兩個動作平行進行不要等。

Q3虛擬貨幣的「保險 DAO」也適用嗎?

完全適用。本條看實質運作不看技術形態。智能合約自動理賠的本質就是「收費換取風險承擔與賠付」,正是保險業務的核心。「去中心化」不會讓你脫罪,因為法律抓的是台灣境內的招攬人、營運者、技術提供者。內行人提示:如果是 Web3 創業者想做這個方向,唯一安全的路是跟合法保險業合作或直接申請保險業執照。

Q4保險法第 167 條是什麼?

規範非保險業者擅自經營保險業務之刑事責任,3-10 年徒刑加 1 千萬至 2 億罰金,獲利破億 7 年起跳,是非法金融犯罪核心條文。

Q5什麼算「經營保險業務」?

依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看實質結構:有對價關係 + 對特定事故承擔賠付責任 + 規模化。命名無關,本質決定一切。

Q6什麼是「法人雙罰制」?

法人犯罪時,行為人個人受罰外,法人本身也科處罰金。不能因公司倒閉就免除個人刑責,也不能因行為人受罰就免除法人罰金。

Q7保險法 167 跟 166 條差在哪?

166 是「應申請未申請」的行政罰(合法保險業漏申請業務),167 是「根本不是保險業卻去做」的刑事重罪。一個罰錢、一個坐牢。

Q8懷疑遇到非法保險怎麼蒐證?

保留繳款證明、合約文件、宣傳資料、業務員話術錄音、組織人員名單、群組對話截圖。蒐證越完整,檢調受理越快。

Q9非法保險受害人怎麼追回繳款?

刑事告訴啟動偵查 → 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 → 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第一時間平行進行三件事。

Q10檢舉非法保險業要去哪?

三管齊下:警方或地檢署刑事告訴(非告訴乃論)、金管會保險局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集結越多受害人壓力越大。

Q11被指控經營非法保險怎麼自救?

立即找熟悉金融刑事法的律師,釐清是否構成「保險業務」(看實質結構)。若已踩線,停止業務 + 配合調查 + 儘速賠償受害人是大幅減刑因素。

Q12宗教互助會 vs 民事贈與差在哪?

純粹道德互助、無對價、不承諾特定理賠金額 = 民事贈與。有定期繳費 + 固定理賠承諾 + 規模化會員 = 落入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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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67 條非保險業者經營保險業務3-10 年徒刑 + 1 千萬至 2 億罰金(獲利破億 7 年起跳)根本沒有保險業執照
保險法第 166 條保險業者應申請未申請業務行政罰鍰已是合法保險業但漏申請某項業務
銀行法第 125 條非銀行業經營銀行業務3-10 年徒刑(立法參考來源)非法吸金或地下金融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5 年以下徒刑假保險詐騙常同時觸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315 条(無免許保険業者の罰則:3 年以下懲役または 300 万円以下罰金)
🇰🇷 韓國보험업법 제200조 (무허가 보험업 영위罪:5 년 이하 징역 또는 5 천만원 이하 벌금)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59 條 + 刑法第 174 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3-10 年徒刑)
🇩🇪 德國VAG § 332(unerlaubter Versicherungsbetrieb:5 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310-27 +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573-1(3 年徒刑 + 37.5 萬歐元罰金)
🇺🇸 美國State Insurance Codes (各州規定不一,多數重罪 felony;NY Insurance Law § 1102 為代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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