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負債:人身保險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人身保險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一)短期債務:係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條件債券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保險法相關規定,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及報經本會准之文號。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三)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五)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六)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皆屬之。 (七)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應付未付之保險給付非屬賠款準備屬之。(八)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應付未付之再保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未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九)應付再保業務款項:係決(結)算時估計之應付分出再保業務款項淨額(即對於再保未達帳之再保費支出與再保佣金收入等相關科目以淨額表達之)。 應付分出在保未達帳之估計,應於決(結)算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予以估計。 (十)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係與各保險同業間相互往來後應付結欠之款項。 列入本科目之交易金額,以截至決算日已到達之分入帳單或已發出之分出帳單所載為限。 (十一)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佣金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流動:係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 流動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人身保險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十三)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保費或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十四)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五)其他流動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流動。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係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十二個月以上之負債。包括土地增值稅準備及應計退休金負債等。長期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土地增值稅準備:係土地經按公告現值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 (二)應計退休金負債:係年度之淨退休金成本預計一年內不支付或提撥者及為使期末退休金負債達最低退休金負債所補列之金額。 (三)特別股負債-非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負債-流動。 三、營業及負債準備:係為營業及負債提列之各項準備。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責任準備者。 (二)壽險責任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壽險責任準備者。 (三)特別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四)賠款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者。 (五)保費不足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六)營業損失準備:係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銷之逾期債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餘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存之準備。 (七)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準備者。 其他準備金額超過營業及負債準備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四、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遞延所得稅負債-非流動、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及其 他什項負債等。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係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負債總和皆屬之。 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