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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股本:係股東對人身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註明。 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資本公積:係指人身保險業發行金融商品之權益組成要素及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保險法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四、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通常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換算調整數、與待出售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及庫藏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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