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若因法令變更導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保險人必須在簽訂後的六十天內通知要保人。如果要保人在此期間內表示異議並要求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根據這項規定的範例,如果有一位要保人在投資型保險契約簽訂後 40 天,保險人因法律變更而將投資範圍更改,保險人必須在其通知之後的 20 天內告知要保人。在此通知期間內,如果要保人對變更有異議,要保人可以向保險人申請終止契約,而保險人則不能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參考資料: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 (2019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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