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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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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2. 2.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若因法令變更導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保險人必須在簽訂後的六十天內通知要保人。如果要保人在此期間內表示異議並要求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根據這項規定的範例,如果有一位要保人在投資型保險契約簽訂後 40 天,保險人因法律變更而將投資範圍更改,保險人必須在其通知之後的 20 天內告知要保人。在此通知期間內,如果要保人對變更有異議,要保人可以向保險人申請終止契約,而保險人則不能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參考資料: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 (2019年修訂)。

  • 法令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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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