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112條及其相關規定,投資型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並且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範圍,因此不應該課徵遺產稅。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有權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的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除非轉換會導致危險增加,否則保險人不得拒絕此申請。保險人在受理契約轉換申請時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如有收取轉換費用則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參考資料: 1. 保險法(修正日期:2021年1月20日)。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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