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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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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險種、保險期間或保險金額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情形外,保險人不得拒絕。
  2. 2.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及其相關規定,投資型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並且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範圍,因此不應該課徵遺產稅。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有權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的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除非轉換會導致危險增加,否則保險人不得拒絕此申請。保險人在受理契約轉換申請時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如有收取轉換費用則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參考資料: 1. 保險法(修正日期:2021年1月20日)。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20年3月10日)。

  • 要保人名詞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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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險種、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