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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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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險契約: (一)保險契約轉換條款。 (二)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二、保險商品說明書: (一)全委投資型保險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保戶、保險人及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三)經營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與經歷。 (四)最近二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五)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說明。 (六)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2. 2.前項說明書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3. 3.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2條,投資型保險的保險契約和保險商品說明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保險契約: - 保險契約轉換條款:規定了保險契約可以轉換成其他保險契約的相關條款。 - 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明確了越權交易所產生的責任歸屬。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還應該包含其他必須記載的事項。 2. 保險商品說明書: - 全委投資型保險的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保戶、保險人及保管機構的法律關係和運作方式等事項。 - 運用委託投資資產的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和投資策略。 - 經營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學歷和經驗。 - 最近兩年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 - 因業務引起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的說明。 - 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的特性、可能的風險和法令限制。 根據法規,如果前述說明書中的重大事項對保戶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備。此外,保險契約和相關資料應在契約終止或失效後保存至少五年。

  • 揭露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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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