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2條,投資型保險的保險契約和保險商品說明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保險契約: - 保險契約轉換條款:規定了保險契約可以轉換成其他保險契約的相關條款。 - 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明確了越權交易所產生的責任歸屬。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還應該包含其他必須記載的事項。 2. 保險商品說明書: - 全委投資型保險的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保戶、保險人及保管機構的法律關係和運作方式等事項。 - 運用委託投資資產的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和投資策略。 - 經營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學歷和經驗。 - 最近兩年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 - 因業務引起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的說明。 - 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的特性、可能的風險和法令限制。 根據法規,如果前述說明書中的重大事項對保戶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備。此外,保險契約和相關資料應在契約終止或失效後保存至少五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