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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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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致損害要保人受益人之權益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若保險人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內容,導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對其做出處罰。具體的處罰內容將根據情節的輕重來決定。在這個條款中並未提及具體的處罰方式或幅度,因此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才能確定處罰的具體內容。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最新法規才能提供。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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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保險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致損害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