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人在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有以下揭露資訊的義務: 1. 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保險人應向要保人充分揭露以下資訊: - 各項費用 -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 相關警語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重要事項告知書:保險人在訂約時,應向要保人說明上述重要事項,並取得其簽章。 3. 主管機關規定:前項的資訊揭露和銷售要符合主管機關另行定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2013年修正):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5&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_view.jsp&lawname=L.AML.090.013.X&article2=1&subMenuId=34&menu=2&lawid=46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