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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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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人在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有以下揭露資訊的義務: 1. 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保險人應向要保人充分揭露以下資訊: - 各項費用 -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 相關警語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重要事項告知書:保險人在訂約時,應向要保人說明上述重要事項,並取得其簽章。 3. 主管機關規定:前項的資訊揭露和銷售要符合主管機關另行定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2013年修正):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5&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_view.jsp&lawname=L.AML.090.013.X&article2=1&subMenuId=34&menu=2&lawid=466

  • 揭露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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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