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投資型保險公司在經營業務時需要專設帳簿,並在帳簿中記錄投資資產的價值。帳簿的管理需要遵守以下原則: 1. 專設帳簿中的資產必須與保險公司的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 2. 除非根據本辦法另有規定,否則保險公司應該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的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評估專設帳簿中的資產價值,並按照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方式計算並通知要保人該資產價值。要保人的投資方式和投資標的必須符合專設帳簿資產的運用要求。 參考資料: - 保險法第1條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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