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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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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2. 2.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三、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投資型保險公司在經營業務時需要專設帳簿,並在帳簿中記錄投資資產的價值。帳簿的管理需要遵守以下原則: 1. 專設帳簿中的資產必須與保險公司的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 2. 除非根據本辦法另有規定,否則保險公司應該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的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評估專設帳簿中的資產價值,並按照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方式計算並通知要保人該資產價值。要保人的投資方式和投資標的必須符合專設帳簿資產的運用要求。 參考資料: - 保險法第1條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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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