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2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1.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這條法條指出,人身保險業應將其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所指定的網站上,同時在其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以書面形式提供說明文件,或在這些機構提供電腦設備讓大眾查閱和下載。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人身保險業界的相關資訊對公眾是透明的。 2. 人身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這條法條意味著人身保險業可以制定合理和公平的方式來索取說明文件,並且可以訂定相關的收費標準。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人身保險業在提供說明文件時是公平和合理的。 相關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保險業管理法規查詢系統,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https://ins.banking.gov.tw/web/InsWeb/application/windows/main.aspx - 行政院主管法規公開資訊網,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5002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