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其他需記載的事項包括: 1.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的事項。 2.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的事項。 3. 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的情況,包括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 4. 最近二年因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包括不續約、終止或修訂的目的或理由及生效日期。 5. 根據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第一款到第四款的事項,有以下辦理規定: 1. 第一款的事項應在接獲裁處書或處分書後的十五日內揭露。 2. 第二款和第四款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日內揭露。 3. 第三款的事項應在董事會決議後的二日內揭露。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根據《保險法》第 6 條,保險業人士應具備業務手冊或管理規章,明確劃分員工之職責,並督促其遵行。根據原審所提供的相關證據,原告已提出業務處理手冊放款篇,包含了放款業務的相關規定,如授信規定、財務報表分析、放款作業程序等。這足以證明原告已具備業務手冊及管理規章的要求。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等資料,如被保險人姓名與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不符,可視為被保險人資料疏誤,被保險人有義務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根據原審所提供的相關證據,原告已向投保單位提出投保單位所送的申報表資料中被保險人姓名與其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不符的補正通知。根據該法條規定,被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單位補正錯誤的資料,以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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