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 二、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 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四、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 五、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解散或停止營業。 七、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廢止營業許可。 八、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九、發生有關重大影響財務或清償能力之案件。 十、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其他依其本國法令應揭露之重大事項。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外國保險業的本公司若發生以下情事,其負責人應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日內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事由及資料: 1. 變更資本或出資額。 2. 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相當職位的人員。 3. 重大營運政策的改變。 4. 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其中讓與的股權佔比超過百分之十。 5. 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資產或營業。 6. 解散或停止營業。 7. 其本國主管機關廢止營業許可。 8.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的情況。 9. 發生與財務或清償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0. 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11. 其他依據本國法令應揭露的重大事項。 這些情事發生後,必須在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事由及資料。以上規定可以確保外國保險業在發生重大變更或情況時能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以維護市場穩定和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該規定下的範例資料如下: 例如,如果一家外國保險公司計劃進行資本增資,其負責人應於實際增資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文件。又如,如果一家外國保險公司發生了重大訴訟案件,其負責人也應在案件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詳細的情況說明文件。這些範例顯示了外國保險業根據該條款在發生特定情況時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的具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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