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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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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 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 二、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者。 三、不遵行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證任者。
  2. 2.外國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撤換或自行更換負責人時,其新任人選應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外國保險業的負責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命令限期撤換: 1. 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準則規定。 2. 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 3. 不遵行申報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4. 有其他事實足證不適任的情況。 當外國保險業根據上述規定進行撤換或自行更換負責人時,新任人選必須提交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並合格後,方可擔任負責人。 範例:如果某外國保險公司的負責人違反了中華民國的保險法令,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公司撤換負責人。新任負責人必須提交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才能擔任負責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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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 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