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外國保險業的負責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命令限期撤換: 1. 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準則規定。 2. 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 3. 不遵行申報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4. 有其他事實足證不適任的情況。 當外國保險業根據上述規定進行撤換或自行更換負責人時,新任人選必須提交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並合格後,方可擔任負責人。 範例:如果某外國保險公司的負責人違反了中華民國的保險法令,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公司撤換負責人。新任負責人必須提交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才能擔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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