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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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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業應將其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依其本國法令於提出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中文譯本摘要。
  2. 2.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依其本國法令公告之事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情事者,應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外國保險業在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後一個月內,應將這些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同時,外國保險業還應提供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的中文譯本摘要。此外,如果外國保險業的本公司有根據其本國法令公告的事項或違反簽證規則第25條第3款的情況,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備。 例如,如果一家外國保險公司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根據第1項的規定,該公司需要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經會計師簽證的查核報告書和財務報表。同時,他們還需要提供這些文件的中文譯本摘要。另外,如果該外國保險公司在其本國法令中公告了一些事項,根據第2項的規定,他們也需要即時向主管機關報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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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應將其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依其本國法令於提出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