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外國保險業在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後一個月內,應將這些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同時,外國保險業還應提供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的中文譯本摘要。此外,如果外國保險業的本公司有根據其本國法令公告的事項或違反簽證規則第25條第3款的情況,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備。 例如,如果一家外國保險公司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根據第1項的規定,該公司需要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經會計師簽證的查核報告書和財務報表。同時,他們還需要提供這些文件的中文譯本摘要。另外,如果該外國保險公司在其本國法令中公告了一些事項,根據第2項的規定,他們也需要即時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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