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變更或增加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保險種類或營業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依照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外國保險業要在中華民國境內變更或增加經營的保險種類或營業項目,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夠進行。如果未經主管機關的核准,外國保險業不得擅自進行變更或增加。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外國保險業在營業過程中的合法性,避免其隨意改變經營範圍,以確保保險業務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已經註冊並核准經營汽車保險,但想要新增旅遊保險的營業項目,依照這項法規的規定,該保險業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准後,才能夠開始經營旅遊保險業務。如果未經核准,該外國保險業不得擅自提供旅遊保險服務。 依據參考資料,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法源來自於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該條規定了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聘僱的許可和管理事項。這兩個法規都是針對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經營活動所訂立的,以保障台灣地區的法律秩序和經濟利益。所以可以說,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是讓外國保險業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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