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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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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其本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之分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不准或酌減家數: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受處分,且情節重大者。 二、經主管機關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善者。 三、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於限期內增資者。 五、增設之分公司其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或預定負責人資格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 六、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外國保險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增設分公司時,如果該保險公司已經在境內設立的分公司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應當不准許增設或減少增設分公司的數量: 一、在最近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並受到重大處分的情況。 例子:某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的分公司在過去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並受到了重大罰款。 二、經過主管機關的指正但沒有切實改善的情況。 例子:某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的分公司被主管機關指正了一些問題,但是沒有真正改善這些問題。 三、分公司負責人在最近一年內故意犯罪並被判刑確定的情況。 例子:某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的分公司的負責人在最近一年內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了。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能在限期內增資的情況。 例子:某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的分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增加資本。 五、增設的分公司的營業計劃書不符合要求或被預計的負責人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的情況。 例子:某外國保險公司要在境內增設的分公司的營業計劃書不符合相關要求,或者預計的負責人不滿足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六、其他事實顯示會影響正常經營或未能達到保險政策要求的情況。 例子:某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的分公司存在其他事實,顯示可能對正常經營有不良影響,或者未能滿足保險政策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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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之分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