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概况应包括以下事项: 1. 公司组织:包括组织结构、部门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姓名、总公司、分公司(经办邮局)、服务中心和通讯处等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时间、地址、电话、传真、免费申诉专线电话、公司网站网址、电子邮箱。外国保险业还应包括其总公司所在地、设立时间、资本额。 2. 人力资源概况:员工、核保人员、理赔人员、精算人员的人数和教育程度。 3. 各董事、监察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前十名股东的以下事项: (1)姓名。如果是法人股东代表,还应明确该法人股东的名称。 (2)持有股数。 (3)持有股数占已发行股数的比例。 (4)股权设质情况。 (5)投票表决权比例。 4. 签证精算人员和外部复核精算人员的姓名和主管机关备查文号。 5. 签证会计师的姓名和所属事务所名称。 6. 往来保险代理人及兼营保险代理人业务的银行,其名称、地址和电话。 7. 前一年度再保费支出占总保费收入百分之一以上的往来再保险人的名称、评等。 8. 关系人及关系企业的名称及其关系,关系企业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实际投资情况。 9. 委托信用评等机构评等的名称、评等日期、评等结果;如果未委托信用评等机构评等,则应将未委托评等的事实并入揭露。 10. 代收保费机构及代收条件。 第8款中“关系人及关系企业”的范围,根据主管机关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款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保险业。 第4款规定了各款事项的更新时限,其中第1款、第3款至第6款、第9款和第10款的事项应在事实发生或内容异动之日起30日内更新;第2款和第8款的事项应在每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更新;第7款的事项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更新。 参考资料: 1. 《人身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发布。 2. 《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8年10月26日发布。 3.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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