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合作社)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總社)、分公司(分社)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 財產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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