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條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如下: 1.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這項事項指的是財產保險業者在最近兩年內所接受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案件,例如行政處分或罰款等。 2. 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財產保險業者設立外國保險業時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的事項,在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時需要記載。 3. 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 當財產保險業者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時,應該記載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 4. 最近二年因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如果在最近兩年內,財產保險業者分出的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則需要記載不續約、終止或修訂之目的或理由及其生效日。 5. 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主管機關公告要求財產保險業者記載的其他事項,這些事項會在公告中具體列明。 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各項事項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 第一款事項應在接獲裁處書或處分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2. 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3. 第三款事項應在董(理)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揭露。 這表示財產保險業者在相應的時間內需要將相關事項揭露出來,並且與主管機關進行相應的報告。 資料的參考來源是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是民國110年5月7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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