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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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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指下列事項: 一、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異動者。 四、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者。 五、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者。但更換簽證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六、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命令增資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八、前二款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准者。 九、變更公司(處)名稱者。 十、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者。 十一、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令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十二、主要往來再保險人發生清償能力不足之情事。 十三、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十四、發生舞弊、訴訟、投資或業務經營不善,有影響商譽或財務健全之虞者。 十五、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者。
  2. 2.前項第十二款所稱主要往來再保險人指前一年度財產保險業對該再保險人再保險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者。
  3. 3.財產保險業有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除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將事實發生之經過、影響及處理情形向主管機關報告外,並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4. 4.第一項各款有提董(理)事會決議者,董(理)事會決議日先於事實發生日,應於董(理)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5. 5.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0條,有以下重要訊息需要公開: 1. 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 2.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3. 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異動。 4.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 5. 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但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而更換簽證會計師不在此限。 6. 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增資。 7. 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 8. 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 9. 變更公司(處)名稱。 10. 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 11. 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但法律規定損失可分年攤銷或期中財務報告經未經查核或核閱計算的情形,需经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之查核或核閱报告。 12. 主要往來再保险人发生清偿能力不足情事。 13. 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14. 发生舞弊、诉讼、投资或业务经营不善,影响商誉或财务健全的情况。 15. 根据保险业资产评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坏账处理办法第12条第2项规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需转销的情况。 根据該法條,如果財產保險業有以上任一情形,除了要在事實發生後二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外,還需要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董事(理事)會決議的情况,應在董事(理事)會決議日起二天內依法規定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以上都是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0條所提供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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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指下列事項: 一、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