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0條,有以下重要訊息需要公開: 1. 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 2.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3. 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異動。 4.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 5. 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但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而更換簽證會計師不在此限。 6. 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增資。 7. 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 8. 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 9. 變更公司(處)名稱。 10. 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 11. 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但法律規定損失可分年攤銷或期中財務報告經未經查核或核閱計算的情形,需经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之查核或核閱报告。 12. 主要往來再保险人发生清偿能力不足情事。 13. 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14. 发生舞弊、诉讼、投资或业务经营不善,影响商誉或财务健全的情况。 15. 根据保险业资产评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坏账处理办法第12条第2项规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需转销的情况。 根据該法條,如果財產保險業有以上任一情形,除了要在事實發生後二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外,還需要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董事(理事)會決議的情况,應在董事(理事)會決議日起二天內依法規定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以上都是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0條所提供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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