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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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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健康及傷害保險適用)。 (二)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 五、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2. 2.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保險商品應包括以下事項: 1. 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 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健康及傷害保險適用)。 - 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 契約條款:保險商品的契約條款應在揭露中包括。 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保險商品應明確揭露其承保的範圍和不保事項。 4. 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如果保險商品銷售給金融消費者,則應揭露預定的附加費用率。 5. 短期費率表:保險商品應揭露短期費率表。 6. 保費退費係數表:保險商品應揭露保費退費係數表。 7.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保險商品應揭露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上述各項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這意味著在商品的相關情況發生或有變動時,保險公司應在三十天內揭露這些事項。 參考資料: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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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