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編製之說明文件(以下簡稱說明文件),應依本辦法規定記載,編製目錄及頁次,並以簡明易懂之文字詳實明確記載,不得有虛偽不實或欠缺之情事。
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2 條》,財產保險業在編製說明文件時,應遵守以下規定:該文件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記載,包括編製目錄及頁次,使用簡明易懂的文字詳盡且清晰地記載內容,不得包含虛偽不實或缺失的情況。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於財產保險業者在編製說明文件時的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以確保其記載的內容真實、明確且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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