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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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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合作社)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合作社)組織:包含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及各部門負責人姓名、總公司(總社)、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及通訊處等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合作社)網站之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二、人力資源概況:員工、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人數及教育程度。 三、各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社股)占前十名股東(社員)之下列事項: (一)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 (二)持有股數。 (三)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 (四)股權設質情形。 (五)投票表決權比例。 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姓名及主管機關備查文號。 五、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所屬事務所名稱。 六、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其名稱、地址及電話。 七、前一年度再保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之往來再保險人名稱、評等。 八、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名稱及其關係,關係企業之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情形。 九、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果;其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將未委託評等之事實併予揭露。 十、代收保費機構及代收條件。
  2. 2.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範圍,依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有關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4. 4.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二、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應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完成更新。 三、第七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公司或合作社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公司或合作社組織概況:包括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各部門負責人的姓名、總公司(總社)、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通訊處等國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或合作社的網站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對於外國保險業,還應詳細記載其總公司的所在地、設立時間和資本額。 2. 人力資源概況:包括員工、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的人數和教育程度。 3. 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社股)前十名股東(社員)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如果是法人股東代表,應載明該法人股東的名稱;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的比例;股權設質情形;投票表決權比例。 4. 簽證精算人員和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的姓名及主管機關備查文號。 5. 簽證會計師的姓名及所屬事務所名稱。 6. 往來的保險代理人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的銀行,包括名稱、地址和電話。 7. 前一年度支出的再保費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的往來再保險人的名稱和評等。 8. 關係人及關係企業的名稱及其之間的關係,關係企業之間的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情況。 9. 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的相關信息,包括評等機構的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果;對於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的,應將未委託評等的事實一併揭露。 10. 代收保費的機構及代收條件。 此外,該條文第二款提到關係人和關係企業的範圍應遵循主管機關所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財產保險公司或合作社應及時更新並揭示上述各項事項的相關資料。更新時間如下: - 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 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應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更新。 - 第七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再保險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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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司(合作社)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合作社)組織:包含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及各部門負責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