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公司或合作社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公司或合作社組織概況:包括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各部門負責人的姓名、總公司(總社)、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通訊處等國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或合作社的網站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對於外國保險業,還應詳細記載其總公司的所在地、設立時間和資本額。 2. 人力資源概況:包括員工、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的人數和教育程度。 3. 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社股)前十名股東(社員)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如果是法人股東代表,應載明該法人股東的名稱;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的比例;股權設質情形;投票表決權比例。 4. 簽證精算人員和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的姓名及主管機關備查文號。 5. 簽證會計師的姓名及所屬事務所名稱。 6. 往來的保險代理人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的銀行,包括名稱、地址和電話。 7. 前一年度支出的再保費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的往來再保險人的名稱和評等。 8. 關係人及關係企業的名稱及其之間的關係,關係企業之間的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情況。 9. 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的相關信息,包括評等機構的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果;對於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的,應將未委託評等的事實一併揭露。 10. 代收保費的機構及代收條件。 此外,該條文第二款提到關係人和關係企業的範圍應遵循主管機關所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財產保險公司或合作社應及時更新並揭示上述各項事項的相關資料。更新時間如下: - 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 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應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更新。 - 第七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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