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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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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資金運用表。 二、資產負債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註說明之。 三、綜合損益表。 四、權益變動表。 五、保險合約負債、保險合約資產(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投資合約透過損益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六、其他負債項下之服務合約負債、特別準備及其他準備。 七、放款總額。 八、期放款。 九、逾期放款比率。 十、備抵呆帳金額。 十一、備抵呆帳覆率。 十二、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十三、簽證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 十四、現金流量表。 十五、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 十六、資產之評估。 十七、各項財務務指標。 十八、資本足性之揭露。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各款財務資料應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內容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為準。其更新期限,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中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財務資料應每季更新;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財務資料應每年更新;第十八款應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各款資料之格式及第十七款之更新頻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該法規要求財產保險業者應記載最近三年度的財務資料,包括資金運用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準備金、放款總額、逾期放款、逾期放款比率、備抵呆帳金額、備抵呆帳覆蓋率、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資產評估、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及資本適足性之揭露等項目。這些財務資料應以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內容、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為準。更新期限方面,第一項至第十二項的財務資料應每季更新,第十三項至第十五項的財務資料應每年更新,第十七項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進行更新。 作為參考資料之範例,在台灣地區,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局)的官方網站,公開了一些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報告,供相關公司參考,並提供公司的財力狀況及合規性等資訊。此外,財產保險業相關的財務報告也可參考台灣相關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了解其財務狀況與相關資訊。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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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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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法規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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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資金運用表。 二、資產負債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