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該辦法的生效日期。根據該條規定,除了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的第二條、第二條之一條、第四條之外的其他條款,將自發布日起生效。這表示該辦法的大部分條款自發布日開始生效,而特定條款將於修正後的特定日期生效。具體依據該條規定至少需回答一個資料例子,但在提供範例之前,需要進一步了解與該資料有關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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