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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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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業
應依人身保險業或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之規定,
揭露
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
適
足率及淨值比率。
保險業不得將資本等級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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