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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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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應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評估機制,並訂定維持足資本之策略。
  2. 2.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之結果,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指定之對象申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3. 3.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情形,要求保險業改善其風險管理或調整經營體質,如保險業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主管機關得額外提高風險資本,或限期提出資本重建計畫。
  4. 4.第二項規定之應申報資料及期限,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保險業同業公會有責任制定共同的作業規範,以幫助其會員建立符合其風險狀況的資本適足性自我評估程序,並制定保持適足資本的策略。 根據資料,保險業同業公會應該要遵守這個法規並制定相關的作業規範,以協助會員確保其資本符合風險狀況,同時定期評估其資本是否充足。公會的職責是提供給會員一個符合規範的程序,讓他們能夠自行評估自己的資本適足性並設定適當的維持資本策略。 參考資料: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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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業應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評估機制,並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